網貸寒冬,真的“寒”了嗎?金融
隨著網貸行業各類監管文件的頒布施行,系統化的監管體系已然成型,行業的發展也已經進入穩定有序的軌道。但是隨之而來的也并不全是叫好的喝彩聲,“網貸嚴冬”的說法不知什么時候開始悄悄流傳,各類平臺面對品牌建設難度加大,獲取流量難、流量貴等問題也在抓耳撓腮的尋求新的解決之道。
那么,網貸行業的現狀究竟如何,不妨通過以下幾個問題一探究竟。
1、網貸,真的寒冬了?
這樣的說法或許是不客觀的,隨著相關監管政策的出臺,市場不斷的將不合規平臺沖刷下去,留在行業內的必然都是在各個方面合法合規的平臺,平臺總數少了,但市場份額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可能會隨著網貸行業的合規化而增加,因此“寒冬”的說法恐怕不太準確。
盡管,9月整個網貸行業成交量環比下降,但這可能是因為行業已經傾向于成熟化,行業格局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流量的增長相對于之前略有降低。
再加之政策監管,使得一部分沒有完全合規的平臺在逐步退出,金融消費者暫時持觀望態度。
2、國資股東多賠付,可行嗎?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
網貸機構應根據平臺實際情況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范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盡量縮小不良貸款余額和待償余額之間的差額。
上述規定內在邏輯還是將落腳點放在了保障金融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穩定,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上。
通過要求有實力的國資股東對平臺承擔責任,防止其在退出時留下遺留問題,對平臺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害。
對于其幫助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確定,而不能劃分統一標準,以免此規定反而對各類國資股東造成過重負擔,產生不當侵害。
具體范圍,應當結合股東盈利,股東資產實力,金融消費者資金缺口,平臺賠償能力等數方面進行確定。
不可否認的,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有益于我國p2p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的,只要在合理范圍內予以實施,是可以避免國資股東退出潮的發生的。
3、網貸監管&轉折
2016.04.13,《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印發,在網貸行業風險事件爆發的初期,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印發,有效的遏制了網貸行業不良發展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侵害以及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損害。
2016.08.17,《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頒發,該暫行辦法依據我國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制定,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業務活動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制,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有利于保障網絡借貸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該行業的發展。
2016.11.28,《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 2017.02.22,《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2017.08.2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上三個指引文件的頒布,確定了網貸行業“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監管體系,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的各個步驟都做出了明確的規范與指引,從而保障了行業的各個環節的有序發展。
4、將來的網貸平臺,什么樣?
從相關網絡數據來看,迄今為止,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累計有5929家,目前正常運營的為2004家,也就是說問題平臺總數約占三分之二。隨著監管細節的完善,這一比例也基本可以確定。
目前行業中的業務量已經趨于穩定,業務方向也基本幾種在幾個類型,但是也都是在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業務。
另外,在資金方面,隨著《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頒布實施,各網貸平臺的資金走向都已經趨于明朗,不再像以往遍布資金池。總得來看,網貸行業已經進入了一個平穩健康發展的道路。
監管之后,還能夠留下來繼續發展的,必然是積極擁抱監管,排除自身不合規因素,以完全符合相關規制條件的平臺整體來繼續運營的各類合法合規平臺。
【來源: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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