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欠款自殺,校園貸的原罪在哪?觀點
3月9日,迷戀賭球的河南牧業經濟學院大二學生鄭旭,在欠下60多萬的校園網貸之后,在青島跳樓自殺。這條新聞當已經在高校流行很久的“校園網貸”平臺暴露在公眾面前。
在互聯網金融的熱潮中,大學生曾經被視為安全性較高的客戶群體。因為在大學生信用卡業務被叫停之后,正規銀行無法接入大學生消費信貸需求,P2P金融可以獲取到優質客戶。
而其他P2P平臺的客戶,都是銀行無法獲取到低息貸款的“次級客戶”。相比之下,小額消費信貸的大學生安全性非常高。
而被認為安全性非常高的大學生客戶如今也出了問題,賭球60萬的巨額債務是如何欠下的?校園貸的問題在哪呢?
一、理論安全與現實的差別
理論上,大學生消費信貸是一種非常安全的貸款。因為每家平臺放給大學生信貸的額度都不太高,只有幾萬元。這是數字是大學生家庭甚至大學生本人能夠負擔起的。
按照普通的計算,大學生一個月生活費至少1000-2000元,打工還可以有2000元以上的收入。四年大學下來,分期負擔幾萬元的債務是沒有問題的。
能供養大學生教育成本的家庭,即使是農民家庭,負擔幾萬元也是沒有問題的。
而大學生在校期間基本上不會退學躲債,他所有社會關系都被掌控,躲無可躲,賴賬逃跑的概率也比較低。
即使是鄭旭,最終是自殺逃債,而非退學隱藏于茫茫人海之中。
而現實問題是,各個P2P公司或者大學生金融網貸公司之間是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征信系統的信用體系。大學生是可以多平臺重復借貸的。
這樣原本小額無風險的貸款累加起來,就會超過大學生及其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圍。
而貸款公司的代理人本身就是大學生,而非專職雇傭員工,他們為了業績和個人利益,有強烈的造假沖動,而并不關心真實風險。
再加上貸款平臺之間的惡性競爭,手續越來越簡單,以至于一個學生利用同學信息也能套取貸款,這樣總的貸款額就會非常巨大。
一旦學生本人沾染上高消費,賭博等惡習,最終理論上的無風險就會變成事實上的巨大風險。
二、失效的監管
其實,貸款這個東西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商業銀行和有牌照金融機構的專享業務,其他組織發放貸款都是違規的。就連政府機構性質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都是委托銀行來發放的,因為從法律上看,除了商業銀行和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其他機構大多沒有發放貸款的資格。
而事實上,隨著前幾年民間借貸的發展和最近幾年互聯網的發展,貸款的管制已經形同虛設。
支付寶花唄,京東白條都是消費貸款,各種P2P就不用說了。幾乎工商注冊一個公司就可以辦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而沒有任何一個機構來管理,來處罰,來保障制度的執行。
但是,金融業務本身是需要監管的,無監管并然亂象叢生,龐氏騙局,非法集資,高利貸都是必然出現的問題。
校園貸這種發放給大學生的貸款問題還算是少的。
三、可行的制度才能避免悲劇
校園貸的業務是有現實需求的,大學生有消費沖動,也有一定的償還能力,銀行不做必然有公司來做,問題是如何規范這些公司?
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準入和備案。既然貸款業務限制事實上已經失效,那么就不妨留出來許可,規定門檻,什么樣公司可以做校園貸。合規的注冊登記嚴格監管,不合規的堅決取締,該注銷登記注銷登記,該負刑事責任負形勢責任。有門檻,有準入才可能規范管理。
其次,要有一個信息共享平臺,每個學生的金融情況像征信系統一樣可以一目了然,維持總的信用額度規格,學生貸風險還是很小的。
第三是規范層級代理,學生兼職代理這種事情不是不可以,但是要有明確的責權利,讓造假的代理承擔風險,而不是拿了中介費就可以一走了之,或者不負責任。
在互聯網金融的各類業務中,校園貸屬于優質業務,個別極端事件并不代表校園貸有原罪,只要加強監管,規范業務,校園貸還是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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