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支付違規 支付寶財付通各被罰60萬元新金融
國家外匯管理局旗下《中國外匯》雜志最新一期的文章透露,包括財付通、支付寶在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因開展跨境支付方面的違規問題被罰。
這篇題為“談虎色變 警惕網絡炒匯”的文章指出,2017年以來,相關部門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專項檢查,暴露出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展業中的“高危漏洞”。該專項檢查結果顯示,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超范圍經營跨境支付業務、未按規定審核接入商戶背景、未按規定審核客戶身份信息、超交易限額辦理跨境支付、未按規定采集業務訂單信息以及未按規定報送異常情況報告等涉嫌違規問題。
其中,支付寶因跨境外匯支付服務經營范圍問題、跨境外匯支付服務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題,被處以罰款60萬元;財付通(即微信支付)因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異常風險報告等資料、為非居民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未做備案,也被處以罰款60萬元。
這次專項檢查中,因違規問題被開出罰單的還有重慶市錢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錢寶科技)。此前財新已獨家報道,去年4月,錢寶科技的跨境業務被外匯局叫停,并移交檢查,原因是“擅自構造貨貿交易數據、真實性審核存在明顯問題”,違規辦理對外付匯40多億元人民幣。
財新記者獨家獲悉,2017年上半年外匯局曾開展對國內33家跨境支付機構的專項檢查。這次專項檢查暴露了支付機構跨境支付的三大風險:交易真實性審核、超范圍經營和本外幣監管套利風險。在外匯局的一份內部報告(下稱報告)中,重點點名了支付寶和錢寶科技。
支付寶、財付通和錢寶科技,都是2013年外匯局啟動的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首批試點機構。目前全國已有33家支付機構參與試點。
報告透露的第一大風險是交易真實性審核風險。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核心原則就是,以網上交易流數據代替傳統的進出口物流數據與資金流數據匹配,作為交易真實性審核的依據;同時通過事后抽查物流信息(如快遞單證),核查交易完成情況,作為真實性審核的輔助。
但報告指出,支付機構出于拓展市場的目的,可能存在對交易數據審核不嚴的風險,甚至自行編造、篡改交易數據。從對33家跨境支付機構的核查情況看,督促支付機構提高合規意識、不斷完善真實性審核標準,是今后持續關注的重點。“目前僅發現重慶錢寶一家機構存在明顯問題。”
專項檢查發現的第二大風險是超范圍經營風險。報告強調,支付機構開展試點應當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明確不得跨境支付的資金不得納入試點。“但是為了拓展市場,部分支付機構盲目發展境內外商戶,超過試點業務范圍違規辦理跨境支付。”
這份報告以支付寶為例稱,支付寶與Uber公司合作,將本應境內人民幣支付的打車費用,購匯后違規匯出境外,同時支付寶還將該業務申報為“網絡購物”,“客觀上存在逃避外匯局非現場監測的嫌疑。”
由于支付機構通過銀行辦理外匯支付業務,所有跨境收支均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涉及個人客戶的還需納入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管理。報告透露,目前僅發現支付寶和浙江貝付兩家公司存在相關問題。2016年10月,垂直電商唯品會已經全資收購浙江貝付。
可以對比的是,印度版“支付寶”曾于2016年6月計劃推出一項印度公民在海外通過Paytm手機支付Uber的服務,由于存在超范圍經營問題未獲印度央行許可。Paytm是印度最大的在線支付平臺,螞蟻金服聯合阿里巴巴對Paytm的合計持股約40%。目前Paytm是支付寶“走出去”的成功案例。
報告指出的第三大風險是本外幣監管套利風險,即少數支付機構為規避相對嚴格的外匯收支交易真實性監管,大量采用跨境人民幣渠道開展跨境支付業務,實現監管套利。如部分試點機構利用人民幣跨境結算開辦海外“當面付”、境外提現等業務,規避了外匯管理部門對跨境支付的監管。
據人民銀行統計,2016年跨境支付業務總量達2142億元人民幣,而外匯局統計的當年跨境外匯支付額130億美元,占全部跨境支付業務的約40%。分析人士指出,前述兩個統計口徑的差異達上千億元人民幣,可能是因為存在監管套利,“不利于經濟數據的統計和決策。”
前述報告強調,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在交易范圍、真實性審核等方面與外匯管理存在較大差異,“真實性審核標準和超范圍經營都是今后需要持續關注的重點”。
據財新記者了解,報告所指的支付機構利用人民幣跨境結算開辦海外“當面付”,是指支付寶在海外開展的“二維碼支付”。
目前跨境支付的業務范圍涵蓋五類: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酒店住宿及軟件服務,后四類屬于服務貿易范疇。海外的線下二維碼支付屬于服務貿易,但并不在前述跨境支付許可的業務范圍之內。
據一位銀行人士介紹,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兩者的限額不同,在跨境業務中,對于這兩類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支付機構提供的信息。“目前銀行無法看到支付寶是如何對這兩類業務作出區分的。”
一位央行支付司人士亦告訴財新記者,境外二維碼支付應該走消費類交易,屬于貨物貿易;但支付寶和財付通的二維碼支付,對此沒有區分,很多走的都是轉賬。銀行端無法判斷這筆交易是消費還是轉賬,“除了反洗錢需核查真實交易背景的因素,還要考慮場景不同、交易風險不同,而且對經濟數據統計也有影響。”
另外,根據2015年外匯局發布的《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支付機構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交易背景;支付機構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原則保證境外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合法性;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得以虛構交易獲取或轉移外匯資金,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匯監管。
“從之前我們接觸的支付寶跨境支付模式來看,大多數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有一種傾向,就是在和銀行做跨境支付時,分拆業務流程或者交易。”前述大行人士舉例說,比如一個中國的出口賣家在美國eBay做銷售,合同金額是100萬元,但并非一次收匯,“而是今天提5萬,明天提10萬,”銀行就沒有辦法核實這個交易背景和交易金額之間的關系。
前述報告數據顯示,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規模逐年擴大。2015年跨境收支為67億美元,2016年達到133億美元。其中2015年12月,單月跨境收支突破10億美元,2016年10月突破15億美元。由于境外個人和商戶不熟悉境內支付機構,在亞馬遜等國外電商平臺采購后,多選擇銀行卡或境外支付機構進行支付,雖然資金最終也進入國內,但在統計上屬于銀行外匯渠道,因此造成境內支付機構跨境業務支大于收,短期內難以改變。
【來源:財新網 作者:張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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