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糾紛案件存三大審理難點,平臺違規操作普遍金融
以e租寶事件為代表,P2P行業在前幾年的野蠻發展一直為人們所詬病。2016年,隨著各項監管政策的出臺與落地,P2P行業逐漸走向規范,與此同時,大量P2P案件也逐漸以訴訟的方式呈現在大眾面前。
為實現行政監管、司法裁判和行業自律的統一,形成規范發展的整體合力,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聯合通報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P2P行業發展狀況與監管措施等。
數據顯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法院共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兩萬余件,以一審案件為主。
在收結案方面,P2P網絡借貸糾紛案具備呈集中爆發趨勢、案由主要為借款合同糾紛與判決結案比例比較高三大特征。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收案約30件,自2016年起開始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到了高峰,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1.5萬件。
在審理情況方面,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主要存在幾大特性,分別為平臺作為訴訟一方主體參與訴訟、案件標的額較小(多數案件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大量案件標的額僅為一兩千元)、案件管轄相對集中(主要在朝陽法院)與缺席審理比例高、上訴率低等。
對于P2P案件呈現上述特征的原因,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宋毅表示,作為金融創新業務,P2P行業的監管相對滯后,加上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并不完善,導致P2P行業缺乏有效的市場規制,隨著時間推移,風險和問題逐漸暴露,并以訴訟的方式進入法院。
據了解,P2P網絡借貸糾紛案案件審理存在諸多難點,一是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包括:平臺擔當多種角色,形成多重法律關系;存在多次債權轉讓,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困難;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
二是司法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通過P2P網貸形成的借貸關系之間只有電子合同,相關支付事實的證據形式主要是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在實踐中尚未普及,其形式、證明力均未形成統一意見,真實性、效力與證明力存疑。
三是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監管規定將網絡借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以此為標準衡量,當前進入訴訟的網絡借貸平臺基本都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這些違規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是審判中的難點。
這些行為包括:一是平臺歸集出借人資金形成資金池。二是平臺提供擔保并承諾保本保息。為吸引客戶,平臺往往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付息,實際系剛性兌付,為當前的監管規定所禁止。三是借款人資金使用成本過高。在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于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
“對于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并不違規,但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過36%的情形。”宋毅說。
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結合當前實際,宋毅建議:一是加強疑難問題研究,統一裁判尺度。二是跟進監管政策,轉變審理思路。三是建立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風險管理處處長郝剛同時介紹了2016年4月以來北京市對P2P網絡借貸行業整治的基本情況。具體包括三個階段:通過線上線下全覆蓋、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系統和手機排查APP等方式開展摸底排查,初步構建了“一企一檔”的企業金融風險電子檔案;通過現場核查、下發整改通知書、轄區網貸機構全覆蓋等手段,實施專項清理整頓;起草制定驗收與備案方法,推動驗收與備案同步進行。
行業自律的市場溝通、市場化約束、風險緩釋等作用可以實現對監管的有益補充和支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業務一部負責人沈一飛介紹,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的要求,同時為確保信息披露相關標準落地實施,協會上線運行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為監管部門統一監測和社會公眾統一查詢提供集中式的入口,助力營造行業統一規范、公平公開的信息披露環境。截至2017年12月,已有115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接入平臺,多家機構在平臺上首次向社會披露機構信息、運營信息以及財務信息,并將在近期披露銀行存管信息,為金融消費者集中客觀了解從業機構情況提供參考。
【來源:金融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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