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教育,“板子”打在誰身上?金融
近來與圈內好友聊天,談到金融糾紛、金融刑事民事案件,大家不約而同會扼腕嘆息:唉,這一波消費者太low,金融消費者教育沒跟上.....
其實,金融消費者教育不是甩給老百姓一堆政策法規,不是給消費者發幾張調查問卷,而需要互動交流,讓消費者感到“溫度”,認同理念,進而實踐。
1、誰都不是“嚇”大的
某地方協會的朋友私下說,肖律師能不能寫一些嚇人的案例,威嚇一下,讓消費者知難而退,不要進入高風險產品的購買和擠兌。
這種想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也許沒考慮到如今社會的多元化和變化速度,在一個時間段內被認為是高風險的產品,在另一個時間段,由于法律和經濟的完善與發展而發生變化,正如陌生人之間的商品交易,從阿里巴巴開始,質疑不斷,資金流轉問題,貨物質量問題,刷單問題等,但是,隨著支付寶、內部稽查等制度安排,問題得到了緩解和解決。
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發展,也必然要走一條“摸著石頭過河”的道路。
老百姓有自己的道理,中雷的仇先生愿意繼續投資網貸平臺,不是因為他傻,而是因為他算賬覺得比其他理財方式的回報率高,即便有損失也可以覆蓋,甚至利潤優厚。
如果我們將輿論推向“p2p就是”的調子,老百姓也不會買賬,更何況現在網貸逐漸走向合規,內控越來越嚴格。單單靠喊口號式的威嚇就想把人們的美好愿望打擊到,恐怕不合時宜。
2、容錯,不包辦代替
我們要尊重被監管對象和服務對象,放下“父愛”的包辦,信任市場,“容錯”管理(此是向某區長學習到的新詞),顧名思義,容錯就是在一定“容忍度”內容許犯錯,讓事情顯露出來,找出癥結,再理順管理思路進行行業管理。
當然,也有朋友說,金融不一樣,有強外溢性,這話沒錯,但金融再重要都比不過實體經濟,人家其他領域可以嘗試,我們可以提前把法律責任講清楚,把法律底線和負面清單放在眼前,然后讓一切嘗試凸顯在陽光下,而不是躲避監管藏在淤泥里。
適時推出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當“接盤俠”,也許會導致一個行業的“營商環境”被破壞。民間金融、非持牌機構進入“類金融領域”充當信息中介,或者如小貸公司自行放貸,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還是有作用的,在“毛細血管”上給予了實體經濟更具體和快捷的支持,應當承認其有益的一面。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法規的滯后,導致地方政策的層出不窮,其中有的及時挽回了局面,有的也影響了細分行業的蓬勃發展,讓一些創業人“涼了心”。
3、賣者有責與買者自負相結合
如今,一提到消費者教育,媒體、學界、實務界就把重點放在:消費者啊,消費者,你們得自擔風險,別鬧。
這種論調不免武斷,咱們要找到“根子”上,消費者雖然有人性的弱點,但是他們要想鬧起來還是因為內心不自洽,感覺不公平,那么,我們就得疏導。
必須判斷消費者是自愿“博”高風險高回報,還是被不法分子了,這是兩回事。
前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92條集資罪或者第266條罪,法律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被害人”地位給予其聘請律師、深入了解案情、參與訴訟全過程的權利。
因此,板子不能全都打在金融消費者身上。
我們建議參照香港地區的金融產品銷售管理經驗,強制要求銷售人員給金融消費者講解達到x小時,且允許金融消費者有“冷靜期”,在某些大額投資后,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放棄合同。
綜上,金融消費者教育問題是行業大事,應當引起各方重視,甚至反思。
我們在高喊讓買者自負的同時,有沒有要求企業起到充分講解的作用,有沒有允許自然人投資有一定的冷靜期。也許這些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邏輯鏈條拉長一點,思考的角度更多一點,更有“溫度”一點,老百姓的金融服務“獲得感”才會更飽滿。
【來源:肖颯lawyer 】
1.砍柴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2.砍柴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砍柴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砍柴網或將追究責任;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砍柴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