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代理機構之合法性探討金融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稱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對通過發行代幣進行眾籌融資的行為進行法律定性,即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公告提到,“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而現實中,有部分代理機構稱其為國外代幣融資項目提供信息導流服務,即通過網絡、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發布國外代幣融資項目信息以吸引國內投資者的參與,進行法幣、代幣等的兌換服務,根據上述公告的規定,可以看出監管部門禁止該類代幣兌換信息中介服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因此,網絡平臺運營者自身不得參與國外ICO信息的傳播,并且對于用戶在平臺發布此類信息的,應當及時清除。
對于參與者,即投資者來說,公告同時提到,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因此,投資者在參與上述中介機構發布的國外ICO融資活動,應當謹慎考慮,否則出現糾紛或者侵權事件時,根據“風險自擔”原則,很難受到我國司法保護。
同屬于新型融資模式,監管部門對股權眾籌領域的監管態度也較為嚴厲,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十四部委發布《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尤其是對于投資者資金保護方面,提到“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資金安全性做出了明確規定,另外,對于投資者參與人數也要求在200人以下,嚴格避免涉嫌非法發行證券等。
因此,在參與股權眾籌融資活動時,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時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審慎考量:
第一,該眾籌平臺的真實性及運營合規性。在中國,股權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設立股權眾籌平臺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因此,眾籌平臺在中國從事股權眾籌活動的,應當符合相應的監管要求,投資者要識別其是否具備金融資質。
第二,對于從事股權眾籌的融資活動,我國法律規定不得以高額利潤誤導投資者,因此,如平臺以高額分紅進行宣傳的,實際上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如眾籌平臺經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具有金融資質,但平臺的項目均在國外進行,則其項目的真實度、收益回報等難以確定,投資者需具備較高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
第四,眾籌產品類型合規性。并非所有的眾籌產品都符合我國對于金融活動的監管要求,尤其是股權眾籌領域,一方面對投資者人數有明確限制,否則將會觸犯證券監管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對于以發行虛擬代幣進行融資的金融活動也為監管部門禁止。
總之,在了解的股權眾籌金融活動的模式后,對于該領域的投資風險也不容忽視:
第一,項目風險。投資者需對公司資質、項目情況、融資目的、資金利用情況及歷史融資記錄等進行全面的調查,綜合評估投資風險。
第二,項目投后風險。在很多眾籌項目中,眾籌股東雖然是公司股東,由于人數較多,很難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如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等,其收益和分紅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
第三,資金風險。對于一些未進行資金存管的平臺,在未取得批準從事吸收資金的資格情況下,其賬戶并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投資者資金注入平臺賬戶,一旦營運出現問題或實際控制人出現道德風險,則無法避免平臺主要人員卷款跑路的可能性。
總之,股權眾籌投融資活動均應嚴格遵循相關的政策法規,參與主體要及時了解政策走向,極早規范運營以便控制風險。
【來源:未央網】
1.砍柴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2.砍柴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砍柴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砍柴網或將追究責任;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砍柴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