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引發同人作品版權討論水煮娛
2016年10月10日,香港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以網絡文學作品《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為由,將作者楊治(即網文作家江南)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公告中金庸要求被告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近日江南發布公開聲明,承認自己在小說《此間的少年》中使用了金庸小說中的人物名稱和關系,并為此向金庸致歉。他同時暫停相關項目的開發,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此事。該案件在網上引發廣泛熱議,核心議題圍繞同人小說作品展開,即什么程度的同人小說作品侵犯著作權,出于什么目的發布運作同人小說作品侵犯權。
同人小說作品,是指利用已有漫畫、動畫、小說、影視、劇本、游戲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但不同作者、作品之間的同人程度也有顯著差異。有的同人小說作品只是借用了人物名稱和部分人物關系,但卻有著完全不同的故事情節和背景,如情色小說《格雷的五十道陰影》最初的雛形就是《暮光之城》的同人作品。而有的同人作品完全繼承了原著小說的人物情節設定,在大陸出版的《哈利·波特與9又3/4月臺》就收錄了大量該類型的哈利·波特中文同人作品。江南在聲明中承認《此間的少年》借用了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但故事情節設定來源于其自身的校園生活經歷。但看過該作品的網友普遍反映,金庸作品中的角色性格、人物關系和故事情節對他們理解《此間的少年》中的故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此間的少年》的傳播帶來了不可小覷的影響。這其實折射了同人作品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的行業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著作權包括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以及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因此同人作品應該經由著作權人授權和允許,這樣的話絕大多數同人小說作品其實都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但在法律認定上,我國法律并未有更加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此外同人小說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還可以根據其運作方式進行鑒定。在貼吧、網文站點發布的,基于對原作品興趣愛好和個人理解所創作的同人小說作品,若未受到原著作者或相關版權人的投訴和不滿,一般可以認為未侵權;而一旦進入商業運作領域,如付費電子閱讀,印刷成紙質出版物售賣,甚至是出售相關改編權,衍生制作等,則這些明顯的經濟企圖顯然侵犯了原著者的利益,因此自然會有法律和道德上的雙重風險。江南在其聲明中也表示,自己在《此間的少年》最初出版前咨詢過相關法律人士其中的風險,還將版稅收入用于公益募捐,從而盡量淡化其商業訴求和影響,請求原告金庸的諒解。因此來看,商業運作的同人作品,更容易引發相關糾紛,造成潛在的風險。
此案定于2017年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艾瑞咨詢認為,無論結果如何,這起案件對中國文學尤其是網絡文學領域同人作品權利的歸屬判定有著極大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這不僅在于當事者的明星效應和案件的典型性為今后相關訴訟的受理提供了判定參考,起到示范作用。此外今后同人小說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也將在尊重原作者和版權方相關權利的基礎上朝著合理有序的方向發展。
【來源:艾瑞咨詢 作者:熊輝】
(本文為艾瑞網獨家原創稿件 轉載請注明出處)
1.砍柴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2.砍柴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砍柴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砍柴網或將追究責任;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砍柴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