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名成立被判9年,但她卻說是為騰訊背鍋,咋回事?觀點
本文涉及案件與劉春寧接受商業賄賂相關,但由于劉春寧案件獨立審判,本文便暫且不提劉春寧案件,對其感興趣的可移步。本文由案件公開信息整理而來。
岳雨:
曾擔任騰訊網絡媒體拓展部和在線視頻部總監;
2014年2月,加盟阿里巴巴,任阿里巴巴數字娛樂事業群戰略合作及內容版權部總經理;
2014年9月,被深圳警方控制;
法院審理查明,岳雨與下屬樊丹、張東波等人,代表騰訊公司與多家電視臺開展合作以及廣告投放業務時,均是通過岳雨指定一家第三方公司簽署合同。這些合同均被虛增了廣告投放費用,有高達數百萬資金通過這家第三方公司套取,最終流入岳雨以及樊丹、張東波的口袋中。
法院審理認定,岳雨從中侵占騰訊公司資金373.9萬元,張東波侵占68.4萬元,樊丹侵占67.1萬元。
岳雨除被認定職務侵占罪外,還被法院認定在2012年和2013年期間,利用騰訊公司采購耀客公司電視劇的機會索要回扣,回扣金額70萬元,并確定回扣需要由現金支付。
法院一審判處岳雨犯職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七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張東波犯職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樊丹犯職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為岳雨等人走賬套取款項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肖峰被認定為該起職務侵占案的共犯,職務侵占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二年。
何為職務侵占,犯罪人怎么侵占了騰訊的利益?
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上不等)的行為。(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根據檢方指控,岳雨等人對騰訊的職務侵占行為如下:
三人與多家電視媒體簽訂了免費的資源互換的合作合同,但此后向騰訊公司編造還需要與上述媒體指定第三方公司華晟騰達公司簽付款合同才能完成合作,誘使騰訊公司與華晟騰達公司簽訂付費的合同。
華晟騰達實際控制人肖峰收到騰訊支付的合同款后就向上述媒體或上述媒體的代理公司支付真實的合同款,剩余部分則扣除稅點后留在華晟騰達公司賬戶上,并由肖峰轉給岳雨、樊丹和張東波等人留作私用。
此外,岳雨三個還復制過這種做法,誘使騰訊公司與易恒公司簽訂合同款為180萬元的合同。
本來一開始,在岳雨接受調查時時承認侵占事實的,但后來卻翻了供,說一切都是為了公司好,是公司“灰色公關費用”。岳雨表示:
這并非員工個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許的公關費提取路徑,這些套取出來的錢,正是流向了一個又一個的“公關”對象,幫公司以低成本辦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廣活動。
與高昂的廣告費用相比,搞定電視臺的個別人則成本要低得多。一些電視欄目屬于稀缺資源,不公關也拿不下來。
與電視媒體人員的類似合作往往要持續幾年,其間要不斷給予對方“關懷”。關懷的項目多種多樣,包括每周吃幾次飯洗幾次腳,以及逢年過節送紅包、安排旅游,甚至給其小孩源源不斷地買奶粉。
公司雖然有公關費用以及可以申請禮品,但是她身為總監一個月報銷額只有萬元,禮品申請周期更是長達半年,且都是一些香水不夠檔次。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默許通過第三方公司走賬套取費用,用來公關。
但對于此翻供法院并不買賬,認為他們將騰訊公司的合同款項套取進入個人指定賬戶后,已經將公司財物化為私有,侵占行為已經完成,犯罪即告成立。且案件中沒有相關證據能夠證實款項被用于公務消費。
岳雨翻供提到的“灰色公關費用”是什么?
騰訊在這次的“灰色公關費用”被判清白,但其實此類灰色支出在世界范圍內都很常見,越大的公司該問題越嚴重。
以媒體和公關之間為例,車馬費、軟文費、封口費、刪帖費等等,都在灰色公關之列。2012年,百度也曾陷入“收費刪帖”的丑聞中。
其實類似于車馬費這種介于白色與灰色地帶的“公關”是容易規避法律風險的,很多發布會邀請函中會提醒記者郵遞交通報銷單,或者公關也可自行解決報銷憑證問題,畢竟門類清晰(交通費)且數額不大。但如果企業動輒花費數萬或數十萬進行灰色公關時,公司賬面則十分不好解釋。
好比上文提到的騰訊前員工為媒體買奶粉,奶粉這種品類的報銷單難以計入互聯網科技公司的賬;又或者公司購入一輛汽車,如果不用做灰色公關,則必須被記錄在案,作為公司有形資產,擁有公司財產編號,深究起來,每個在編的財務必須可以在企業范圍內可見,很難鉆空子用以灰色公關。
由于這些灰色公關不好走賬,部分數額巨大,因此,也的確有大公司會通過成立第三方中介來完成灰色公關行為。
事實上,為了反灰色反賄賂,不管是國家還是企業都會有嚴格規定且進行定期自查,像騰訊內部有“騰訊高壓線”,劉春寧事件也是騰訊內部自查發現的。
作者:提琴沒有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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