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的智能監管:尋求監管創新迫在眉睫新金融
2016年4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按照部門職責、《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
互聯網金融發展至今,互聯網技術對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影響程度始終難下定論。面對新技術帶來的創新發展,尋求監管創新迫在眉睫。
監管困局:金融混業與分業監管
中國金融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格局依舊。隨著互聯網金融創發展,混業經營合作不斷形成新的商業模式。沿用傳統的分業監管體系將使得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問題不斷突顯。尤其是傳統金融騙局借助互聯網創新規避監管,通過各種不規范操作實施其龐氏騙局、非法集資,造成巨大社會危害。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傳統的分業監管早已滯后于大環境和新業態,亟須尋求建立新的監管體系。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利用監管技術整合互聯網金融創新資源將成為新的突破口。
巴塞爾協議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等法規均要求金融機構采用新技術以滿足合規要求,并通過風險數據分析和交易監控實現流程合規;國內“一行三會”等也相繼出臺了多項監管措施,對各類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懲罰。監管趨嚴下,監管科技將成為提升監管有效性的利器。
互聯網金融創新帶來風險使監管面臨巨大挑戰
傳統金融借助互聯網技術提升交易可達性和獲客能力,實現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形成電子支付、互聯網消費金融、網絡借貸、互聯網眾籌等眾多創新型商業模式,讓更多的人得以享受金融服務,極大地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和中間交易成本,不斷拓展交易的可能性邊界,為實現普惠金融提供了新渠道。
其中,電子化金融服務渠道創新對農村普惠金融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傳統金融薄弱產業借助互聯網金融之力完成轉型形成新的競爭優勢等。互聯網金融創新對實現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在實踐中互聯網金融出現了諸多違背金融規律的所謂“創新”,龐氏騙局、非法集資頻繁發生,產生了極大的風險。
第一,互聯網技術助力金融創新的同時,也加強了金融企業監管套利的技術,繞開原有監管體系實施龐氏騙局、非法集資。以網貸平臺為例,截至2017年11月,全國網貸平臺累計數量為5965家,其中4008家為停業及問題平臺,比例高達67.2%。
第二,金融脫媒也導致金融交易脫離現有監管體制的情況越發嚴重。尤其是眾多資質不足的科技企業打著金融創新的名義進入市場,進一步加劇了市場風險。
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利用數據優勢進行創新時,可能導致信息安全問題,消費者信息保護面臨挑戰。
與此同時,互聯網技術在助力監管創新的同時也出現了消費者信息泄露、金融科技的技術風險等問題。以代幣發行融資(ICO)項目為例,盡管區塊鏈技術有利于實現金融脫媒,降低交易成本,然而一旦區塊鏈系統某個節點被黑客攻陷,用于存儲ICO項目募集資金的全部賬本信息就都可能被泄露和竊取。
從之前暴露的一些風險事件可以看出,部分區塊鏈項目仍然存在一些內在的技術缺陷,如智能合約代碼、交易系統、記賬系統等的漏洞,這些風險隱患極易對金融市場的穩定造成沖擊。由此可見,金融風險與技術風險的疊加使互聯網金融監管面臨巨大挑戰。
確保交易信息的實時性和可追溯性是監管科技的核心
建立合法合規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有效滿足市場需求以促進普惠金融的發展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互聯網金融海量信息流客觀上增加了風險管控的難度,在去中心化和金融脫媒的過程中,隨著未受嚴格監管的科技創新企業進入金融行業,若仍沿用傳統的監管手段極易產生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損害消費者權益。必須利用監管技術創新對新時期的金融創新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
利用大數據等技術獲得穿透式信息集,確保交易信息的實時性和可追溯性,是快速識別潛在風險的關鍵。盡管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風險紛繁復雜,但不難發現其中最嚴重的風險在于傳統金融騙局借助互聯網技術,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拓展消費群體,使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進一步擴大。從古至今,這類風險從未避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進一步擴大了這一風險的影響程度和范圍。
其關鍵在于,在監管空白的背景下各類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導致投資面臨巨大風險。曾經的e租寶不過是傳統龐氏騙局的衍生,之所以造成如此巨大的社會危害,其中“金融科技”為其騙局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便利。對于監管而言,通過建立交易信息數據庫,透過實時性和可追溯性的交易信息,能夠識別潛在風險,并確保金融創新主體的盈利性和可持續性。
通過電子支付平臺匯集交易信息對平臺和交易實現智能監管
首先,借助國家合法批準的支付平臺對互聯網金融交易進行實時智能監管不失為一個可行路徑。在這一框架下,所有的互聯網金融交易均必須通過國家認證的支付平臺,且每筆借還款必須通過同一平臺,以確保信息的可追溯性。正如在傳統金融中眾多公司通過各大交易所進行上市以獲取公眾投資。為了控制上市公司和市場風險,在前期交易所需要對擬上市的公司進行合規監管,并且在上市后上市公司必須定期完成信息披露以減少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證交易信息的可追溯性,保護投資者權益。
借鑒證券市場的監管經驗,在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監管層應要求所有交易必須通過經認證的電子支付平臺,在此過程中電子支付平臺將發揮與交易所相類似的職能,通過對每筆交易的實時智能監管,及時識別平臺風險,使合規監管有依可循。
其次,利用監管科技實時識別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是支付平臺監管的核心職責。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包括運營風險和跑路風險等,從目前出現問題的各大互聯網金融平臺來看,利用承諾擔保變相建立信用中介是騙局形成的關鍵,而各類平臺信息缺乏有效性和可追溯性也造成了投資者與平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因此,明確平臺信息中介定位的前提下,規范平臺準入資質,完善平臺信息披露,形成風險提前預警,將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有效發展。事實上,在現有實踐中,通過第三方保險助力平臺完成信息中介職能定位,完善風險控制,與通過支付平臺進行監管有異曲同工之妙。例如,某些平臺借助第三方保險對其底層資產進行信用保證保險,在該平臺的每一筆交易都會提供相應的保險單號,并且這一保險單均可在第三方保險的平臺上實時獲得。
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由此可見,借助第三方保險建立信用保證是可行的,有利于平臺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其信息中介的職能。支付平臺監管作為完全的信息中介,信息披露是第一要義,重點是借助新技術手段,結合傳統的風險管理理論,確認平臺項目收益是否合理有效,而非拆東墻補西墻形成的假象。
最后,利用監管技術穿透審核投資者資質也是支付平臺監管的重要功能。在“剛性兌付”下,投資者根本不關心項目風險,只看項目預期回報率,如此形成的惡性循環是引發各類騙局和非法集資造成巨大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2017年7月1日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的劃分提出明確的資產和收入要求,標準化的公募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而非標準化產品、結構化產品和私募產品則更適合專業投資者。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第四條第一款提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由此可見,普惠金融并不意味著全民參與金融,針對不同項目風險,審核投資者資質至關重要。監管應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監管技術,通過支付平臺監管,全面審核投資者的信息,將其風險承擔能力與項目風險相匹配,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利益。
方案實施路徑:通過沙盒實驗為監管創新留下調整空間
創新必然伴隨風險的產生,對電子支付平臺監管進行“沙盒實驗”可縮小創新風險的影響范圍,給金融監管創新留下調整空間。眾所周知,電子支付平臺除了降低支付成本以外,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在客戶需求挖掘、評估和預測等方面擁有得天獨厚的信息優勢,各大傳統金融企業可借助這一優勢實現與互聯網企業的跨界合作,實現資源整合。
在借助電子支付平臺信息優勢完成監管創新的同時,也需要確保其既有創新形態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在有限時間有限區域有限行業內實行監管創新的“沙盒實驗”是平衡創新發展與風險管控的可行選擇。正如英國率先提出“監管沙盒”,并隨著金融科技的有效創新和發展不斷推出新的監管政策,以保證金融創新力和競爭力。
參考英國的“監管沙盒”,可對電子支付平臺監管的推廣采用“沙盒實驗”,幫助創新企業形成清晰的企業發展戰略,縮短產品上市時間,降低成本,減少監管不確定性帶來的公司估值影響,為互聯網金融創新提供更好的融資渠道。
綜上所述,利用監管科技確保信息的實時性與可追溯性是新時期監管的核心;借助國家認證支付平臺集成信息,進行風險管理可成為新監管的可行方案;另外,為避免監管創新形成新的風險,可通過“沙盒實驗”為監管創新留下調整空間。借助監管科技形成新的監管方式將有利于規避跑路平臺惡意圈錢的風險,并通過對市場風險的預測保障消費者權益,形成有效監管,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清華金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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