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ICO“出口轉內銷”行不通,罪行可能會更重新金融
自去年9月份開始,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
ICO監管帷幕正式拉開。
今年以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于防范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提醒投資者“境外平臺一樣存在系統安全、市場操縱和洗錢等風險隱患”。隨后,央行主管的《金融時報》也報道,針對境內外的ICO和虛擬貨幣交易,將采取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取締相關商業存在,取締、處置境內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等。國內ICO的監管形勢趨嚴,導致不少玩家開始惦記境外的監管漏洞機會。
近日,在獨角區塊鏈主辦的“區塊鏈投融資沙龍”活動上,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就ICO在境內境外的法律風險做了一些分享。
以下為干貨。
1、ICO監管
ICO是什么?是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我們認為其屬性是一種非法融資的屬性。ICO在中國不能玩,在日本也須遵守日本法律的要求。在這里,我要做一個普法的工作。
日本的《資金結算法》承認虛擬貨幣,但做ICO的業務,需要申請相應的牌照。而且,日本《行政法》立法很快,一旦發現外國人在日本領土上欺騙日本人民,可以很快出一個法律,并且還可能會追加很重的罪行,比如10年。所以,在日本、新加坡這種地方搞金融創新,如果硬干、蠻干,是可以直接被抓的。另外,關于ICO,現在的團隊基本上沒有用中國的公司來注冊的,都用開曼群島或英屬群島來做。
這種情況下,中國警方是可以查得到的,并且有管轄權。中國法律是屬人原則加上屬地原則。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是這樣的,能管的東西一定要管。同時,ICO“出口轉內銷”的路徑也行不通,中國政府有權打擊。只要所做的事情有可能傷害到中國國民的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就有管轄權。
我們國家和100多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即便沒有引渡條約,我們也和很多國家有國際刑警的合作。也就是說,即便使用國外身份進行ICO,但只要掙中國人的錢,賣給中國人東西,在中國做營銷,還是會被管制的。
2、團隊設置建議
有些公司的ICO團隊分散在世界各地,比如經營團隊、技術團隊在境內,運營團隊或者銷售團隊卻在日本、新加坡等地,這也是有問題的。我們建議最好的做法是,技術團隊可以有一部分在中國,且一定要有自己的獨立法人結構。
這是因為經營團隊在中國境內有很大風險。我們國家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罪名——非法經營,即在國家沒有允許的情況下,做一些相關的金融活動服務或類金融服務,會被認為是非法經營。如果這三項都不符合,其他可能危害管理秩序的,我們都認為是犯罪。
這個罪名刑期很高,可以達到無期判決。
3、比特幣(注冊領紅包)是特定的虛擬商品,那么萊特幣呢?
2013年,我國給比特幣下了一個定義:特定的虛擬商品。去年10月1日,中國《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其中127條說明,我們國家是保護和承認虛擬財產的。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一部分,是受我們國家法律保護的,但是僅限于持有。
如果未來,中國的虛擬財產有一些突破性政策變化,我國《民法總則》是可以承接住的。不過,2013年的文件只對比特幣做出了法律定性,沒有講其他的。現在,能不能說萊特幣是特定的虛擬商品,還需要論證,需要解方程。
大家不要覺得跑到別的國家,換個身份做ICO就沒事兒,其實都是一樣的。
【來源:獨角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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