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融廣告監管再升級 多個誤導性措辭被禁用新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近日下發了“關于組織行業性自律組織會員單位簽署《廣東省金融業務廣告宣傳行為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的通知”,指出要有效治理金融產品違法違規廣告行為,建立金融廣告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相關機構的營銷宣傳行為。廣東省金融監管部門也聯手在廣州舉辦“3.15廣東金融廣告治理宣傳活動”,在啟動儀式上,廣東省七家主要金融行業協會代表各自會員簽署了“自律公約”。
作為國內首份金融業務廣告宣傳行為相關的自律公約,廣東省此次下發的《自律公約》可圈可點,不僅對最新互聯網金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做了全面的匯總與進一步明確指引,還提出了一些新的金融廣告宣傳管理措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雖然這份自律公約只約束廣東省各金融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但是它結合了現行廣告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匯集了行業內專家智慧,提出了新的監管措施,兼具科學性與指導性,很有可能被監管機構納入規范性法律文件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值得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重點關注與學習。以下是筆者對“自律公約”重點內容進行解讀,供企業參考。
一、全面匯總違規情形負面清單
廣東省“自律公約”全面匯總了《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及《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驗收問題自查指引表》等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多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廣告標語極限用詞的使用、數據文摘等的引證、投資收益回報的宣傳問題、風險責任的提示問題。重點條款如下。
第三條:不得使用類似“最”、“頂”、“一”、“級/極”、“首/家/國”等最高級用語,或者與品牌有關、與虛假有關、與權威有關、與欺詐有關涉嫌欺詐消費者、涉嫌誘導消費者的用語(對應廣告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
第四條: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所提供產品或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對應廣告法第二十五條)
第五條:不得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廣告法第二十五條)
第六條:金融業務廣告和宣傳內容中引用的相關數據應當真實可靠,并表明出處。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不得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對應廣告法第十一條)
第七條: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借以宣傳、增信,推銷金融產品及服務(對應廣告法第二十五條)
第八條: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投資行為的措辭(對應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第九條:各企業、機構宣傳的金融產品及服務,應當與機構自身牌照和經營范圍相符合,不得違規發布超過其經營或業務許可范圍的產品和服務信息(對應廣告法第十一條)
第十條:不得宣傳提供規避住房信貸政策等國家調控政策、放大金融杠桿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應廣告法第九條、《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對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第二十一條)
筆者認為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第八條所羅列的詞匯。“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這類過去僅在《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被明確禁止違規使用的措辭,首次被擴大到適用所有的金融產品廣告宣傳用語,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上海、廣東、廈門、江西等地的整改指引都對P2P廣告宣傳詞有類似的禁止性規定,要求企業不得對收益水平或獲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風險較低”等誤導性詞語,深圳還特別強調了廣告宣傳中不得含有“理財、預期收益率”等具有理財產品特征的信息。該條規定符合目前金融產品監管趨勢,不排除之后監管部門將此條規定納入“規范性法律法規”。
二、提廣告監管七項新規
除了上述禁止性規定,廣東省自律公約還有許多創新之處值得關注,筆者重點整理出了七項監管新規:
第三條: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的廣告宣傳應設置“投訴”意見按鈕,方便金融消費者對虛假、違法廣告宣傳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經許可從事校園貸業務的企業應制定貸款門檻清單,嚴格審查學生貸款的用途,并將貸款門檻清單報企業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發布的校園貸廣告,應在顯著位置明確規定禁止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資費及收費方式和金額,包括手續費、咨詢費、服務費、違約金和罰息等所有費用,收費必須限定在法律、法規許可以及合理的范疇。并提示有關風險,包括逾期的法律后果、催債的方式、逾期借款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風險等
第十二條:各企業、機構發布金融廣告或者開展產品、服務宣傳前應經本機構法律合規部門審查,發布平臺在發布金融廣告、宣傳文稿之前也應對發布的金融廣告、宣傳內容進行嚴格合規性、適當性審查
第十三條:各企業、機構不得故意規避金融業務廣告宣傳行為的自律規定,利用員工個人或者外聘人員名義、業務外包等方式,進行違規金融業務廣告、宣傳、推介、勸誘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的金融廣告宣傳活動因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向聯合會或協會報告。聯合會和協會有權將違法廣告、宣傳及相關信息報送廣東金融廣告治理辦公室等監管部門,并會商對發布違法金融廣告宣傳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置及進行風險提示。各會員單位支持聯合會/協會成立金融廣告宣傳自律審查制度和機構,并在該機構成立后,將擬發布的廣告、宣傳文本報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各會員單位積極履行互相監督責任,對發現其他企業、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廣告宣傳行為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和聯合會/協會舉報
第十六條:金融服務業機構、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或者參與金融消費者教育和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不能以產品或服務宣傳代替消費者教育工作
其中,公約第十一條尤為重要,不僅規定了銀行存管不得用作營銷宣傳,還對校園貸的備案、宣傳、資費等內容進行了全流程的細致規定。企業不僅需要取得經營校園貸的相應許可,還需制定貸款門檻清單并報企業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發布校園貸廣告也需在顯著位置明確規定禁止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資費及收費方式和金額,并提示有關風險。相關企業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否則將涉嫌違規。
公約第十二條則首次明確規定了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機構以及發布廣告的平臺方在發布金融廣告、宣傳文稿前的預審流程。企業機構應將廣告、宣傳等交由本機構法律合規部門審查通過,平臺方也應對發布的金融廣告、宣傳內容進行嚴格合規性、適當性審查。一旦發現含有禁止性內容的廣告、宣傳文稿,應立即停止發布并規范留存有關檔案資料,若出現違反規定發布此類廣告、宣傳的情況,企業需要對其引發的后果負責。
公約第十三條是防止各企業、機構故意規避金融業務廣告宣傳行為自律規定的條款,強調了不得利用員工個人或者外聘人員名義、業務外包等方式,進行違規金融業務廣告、宣傳、推介、勸誘。
公約第十四條說明了除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違規后果,聯合會和協會有權將會員單位的違法廣告、宣傳及相關信息報送廣東金融廣告治理辦公室等監管部門,并會商對發布違法金融廣告宣傳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置及進行風險提示。除此以外,廣東省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聯合會等協會未來還將成立金融廣告宣傳自律審查制度和機構,在該機構成立后,相關會員單位還需將擬發布的廣告、宣傳文本報該機構備案。可見聯合會和協會此類自律組織的作用將大大加強,這也有利于監管的進一步規范和落實。
最后,除了以上表格中所列的八項新規定外,公約第五、七、八、九、十條均使用了“各企業、機構在其自設的網站、APP、微信(訂閱號及服務號)、微博和第三方平臺”的說法,這也是對廣告宣傳平臺范圍擴大化的首次明確強調,同樣值得留意。
面對金融廣告監管升級,企業在廣告宣傳吸引用戶的同時應規范用語避免踩雷。廣東省的做法值得學習,政府在加強監管合作的同時,應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來源:譚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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