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放貸人條例”可能真的要下發了新金融
3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對各政府立法項目進行了安排。
其中,《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可能意味著自2015年8月就征求意見的“放貸人條例”取得進展,在修正后下發指日可待。
說起來我國的“放貸人條例”真是幾經周折。北大法學院的彭冰教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這一淵源:
2007年年初,人民銀行研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放貸人條例》正在研討中;2008年,人民銀行研究局負責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4月,有消息稱國務院法制辦針對《放貸人條例》進行了調研,條例被列入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劃;2014年,央行又將《放貸人條例》改名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2015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終于可以一睹真容;不過時至今日,這一條例始終尚未正式發布。
這一次,看起來有戲。
其實,這之前也有一點跡象。今年1月,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中提到,要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其中表示要“推動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這一條款被列在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健全農村金融體系的業務工作中,顯然,“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如小貸公司等被視為是農村金融業務的重要主體。
除去年年底現金貸業務整治風波暴露了小貸公司的畸形定位與發展外,一號文件的這種“重申”再次顯示了小貸公司在多年發展中的尷尬境地。怎么說,原本被允許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的小貸公司在發展中已經突破邊界開展網絡小貸業務;在業務領域上,也早已拋棄難啃難干的農村金融業務,轉而開展各類其他業務,典型地如消費信貸業務,尤其是“現金貸”業務。
看來,隨著《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進一步推進,冒頭的“現金貸”業務的相關主體將會迎來更加完善的監管,終被“撥亂反正”。
結合上述國務院的立法工作計劃、近期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針對近期仍被關注的“現金貸”及其延伸的問題,未來金融監管可能有以下幾個看點:
1、最主要的是一切民間金融機構及行為都會被納入監管體系中。至此,此前多年處于監管空白、監管真空、監管套利的民間金融體系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我國的信貸體系將在守住風險的同時提升信貸體系的包容度;信貸市場的層次將更加豐富、更加完善。
2、2017年11月下旬緊急暫停批設的網絡小貸公司近期可能無法解綁,大概率在《條例》下發及銀保監會制定的“網絡小貸公司管理辦法”下發后再行解凍。牌照管理是必然。
3、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等在準入條件、業務定位、業務范圍、風險監管方面將會被重新梳理確定。2008年央行下發的部門規章《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可能進行調整,一大問題是網絡小貸公司是否適用于此,如果是,將重新規定跨地域經營的準入要求;其他例如業務領域方面,諸如將重申針對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開展金融業務,并有一定考核要求;強調關注居民部門杠桿水平等;在業務范圍方面,放貸資金來源的規制將更加統一和具體等。
4、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規制將進一步細化。通常,那些民間金控集團會同時擁有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業務資質。而這些業務資質都適用于《條例》的監管范圍,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尚未對此有專門的規制條款。另外,央行在之前的解釋中也有提到,“各地民間融資活動還存在突出問題,民間融資中介化趨勢明顯,大量的以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的機構缺乏有效監管...有必要開正門、堵邪路。”近期,兩會期間,關于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也屢次被強調。
5、在監督管理體制方面,隨著最近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也將發生變化。《條例》此前指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框架內,依據條例制定公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規則,并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可授權專門部門作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部門。”
在金融機構改革后,監管主體將變為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人民銀行及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在地方上,金融監管局可能會陸續成立并發揮作用。
此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聯席會議制度”的功能和職責很可能被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所協調統籌,并更加權威;金融穩定委員會也將重點關注影子銀行、資產管理、金融控股、互聯網金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例如《條例》此前對放貸組織采取地域監管方式,但事實證明無法做到有效監管,網絡小貸公司通過互聯網放貸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接下來,金融監管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強化監管協作;按照機構職責,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將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和監管,并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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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士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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