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談保險公司被接管 與保監會接管安邦有何不同?新金融
繼數年前新華人壽、中華聯合保險之后,近日又有一家保險業黑馬成為保監會接管的對象。消息一出,在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接管”一事成為熱議的話題。
據了解,作為管理風險的保險機構,接管事件并不多見。因此,關于保險公司被接管其中的細節,市場上鮮為人知。究竟出現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會被接管?
對此,北京商報記者經查閱獲悉,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將可以對公司實行接管。換而言之,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出現嚴重危機時,保監會便出面接管。
保監會接管保險公司并非個例。此前,新華人壽與中華聯合保險也曾被保監會接管。此次成為保監會接管的第三個案例。2006年,保監會稱,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八年間挪用公司資金130億元,2007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收購新華人壽38.815%的股權,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也成為了新華人壽第一大股東。到2009年11月,該公司將所持股份一次性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完成了新華人壽風險處置任務。
所不同的是,中華聯合保險曾經被接管是因為經營的大幅虧損。2007年,中華聯合保險出現64億元的巨額虧損。2009年,新疆兵團將所持有的61%中華聯合保險的股權交由保監會托管。2011年12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介入,并通過多次增持,最終持有中華聯合保險91.49%的股權。直至2016年,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才將所持60億股股份賣出,中華聯合保險引入新的股東。
從此前的兩個案例來看,保監會接管公司均采用保險保障基金,收購原有股權,在穩定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后,再出售股權,為保險公司引入新的股東。同時也可看出,如果被接管保險公司為民營保險公司,接管后,民營性質是不變的,保險保障基金只是起到穩定經營、幫助渡過難關的作用。同樣,除保險公司性質不變以外,《保險法》中規定,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因接管而變化。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由于中華聯合保險出現經營風險,有了2009版《保險法》引入關于“接管”的相關規定。北京商報記者查看修訂前后的《保險法》注意到,2003年修訂的《保險法》115條,接管原因中并無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一項,僅有“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至2009年修訂后,才將“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添加到《保險法》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保險法》下,保監會接管安邦集團與此前接管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并不完全相同,此次保監會直接派出了接管工作組,由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擔任組長,并布置了詳細的接管工作。
據保監會披露,何肖鋒曾在2007年任中華聯合保險副總經理,后來進入保監會任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巡視員、副主任。何肖鋒曾在2月1日發表的《保險業風險觀察》一文就指出,“當前公司治理監管的重點工作要穿透股權,穿透投資。同時也要敢于移送,敢于破產,即對于經營嚴重資不抵債的,要敢于破產清算,讓股東血本無歸,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投資的正常新陳代謝機制,讓股東敬畏市場;對于搞虛假注資甚至用保費注資等嚴重違法行為,要敢于移送司法處理,唯有如此,才能讓股東和職業經理人敬畏監管”。
對于市場而言,最為關心的則是,當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接管后,投保人的保單利益是否有效?依據《保險法》92條規定,如果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達不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管機構指定接受轉讓。也就是說,如果有保險公司破產,保單繼續有效,只不過換了一家保險公司托管。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崔啟斌 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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