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臺十年浮沉:2/3關門跑路,近一成涉刑事犯罪新金融
若以P2P為關鍵詞檢索,在司法判例數據庫中查出有關判例3268份,其中2793份為民事判決,刑事判決463份。雖然這只是粗略統計,但對于一個行業而言,近1/10的問題平臺最終因涉及刑事犯罪而退出,確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對檢索數據進一步分析,463份刑事判決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等罪名的判決僅有49份,剩余414份皆為涉嫌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刑事判決,其中涉及集資詐騙罪的判決85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高達317份,數量之多,令人震驚。
筆者大致得出概括性意義的結論:從誕生至今,我國P2P行業有近2/3的企業因各類原因關門跑路,其中1/10的平臺涉嫌刑事犯罪。在各類罪名中,有約3/4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定罪處刑,另有約1/4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換句話說,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所涉犯罪基本集中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從犯罪構成層面看,大多數涉刑平臺符合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我國P2P網貸平臺涉刑“重災區”。
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P2P網絡借貸行業與非法集資行為產生如此緊密的聯系呢?是該行業的業務模式暗藏涉刑風險,還是因為平臺違法違規操作令這一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頻頻觸雷?
正是看到了網貸行業存在的各類風險,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與框架,于2016年4月13日印發了《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這在網貸行業風險事件爆發初期,有效遏制了行業不良發展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同年8月17日發布生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業務活動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制,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有了明確法律規范,被稱為網貸行業的“行為準則”。其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的頒布實施,確定了網貸行業“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監管體系,對中介行業的各個步驟都做出了明確規范與指引,從而保障了行業各個環節的有序發展。
從行政監管層面來看,各類監管文件的出臺使得系統化的監管體系成型,行業發展進入穩定有序的軌道,P2P行業的各類風險也都得到有效緩解。但是,無論從實踐,還是從理論層面來看,P2P網絡借貸行業中的刑事風險,尤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并未從根本上解決。通過對上述數個監管文件解讀后發現,其更多體現的是靜態調整職能,即要求義務人消極不作為,具體到網貸行業中是要求網貸平臺嚴格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實施經營活動,糾正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異化”模式,將其“回歸本源”,使P2P網貸平臺恢復原本定位,從根本上杜絕各種風險的產生,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是,任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建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依然存在被破壞的可能性。當P2P網絡借貸平臺違反了上述監管要求,侵犯有關監管秩序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仍然是網貸平臺極易觸及的刑事犯罪,與監管文件頒布前的情形并沒有太大不同。換句話說,行政監管法規定了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合法運營模式與業務活動,區分了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合法與違法,劃清了其中的界限,做出“質”的區分。但是一旦網貸平臺的行為逾越了監管法規,極易涉嫌刑事犯罪,從違法到犯罪缺乏必要的過渡,二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重疊”,即缺乏明顯的“量”的劃定。從這一層面來看,P2P網絡借貸平臺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風險并未因為監管體系的完善而產生實質性變化。即行政監管對P2P行業自身的違規行為予以規制之后,行業的涉刑風險并沒有消失。
因此,筆者看來,轉變研究角度十分必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擴張適用為主題,結合其在P2P網貸行業的具體表現,分析行業刑事風險高發的現狀,從不同角度對該罪的擴張適用原因進行解釋,進而提出解決途徑。
從該層面出發所進行的研究和探討,能夠彌補我國對此類現象探討的不足,從而了解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緊密聯系的真正原因,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規制與調整,減輕行業暗藏的刑事風險隱患,推動我國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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