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聯”風聲再起 使命引猜想金融
在個人征信牌照仍處于“難產”狀態之時,一個征信行業“超級樞紐”的架構正慢慢浮現。繼6月市場傳出“信聯”籌建已進入實質階段后,近日又有消息稱,“信聯”今年底就要正式批準籌建,由互聯網金融協會牽頭,首批個人征信牌照試點的8家機構分持一定比例股份。在北京商報記者11月14日的問詢中,多家業內機構并未否認這一消息,但表示“目前不便回復”。神秘“信聯”的使命也再度引發業內猜想。
神秘的“信聯”
嚴格來說,“信聯”的叫法僅是目前業內的俗稱,根據坊間傳言,這一機構的名稱是“個人信用信息平臺”。該平臺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蓋到的個人客戶金融信用數據納入,構建一個國家級的基礎數據庫,實現行業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風險成本。原本等著領取首批個人征信牌照的芝麻信用、騰訊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鵬元征信等8家試點機構將有望參股“信聯”這一平臺,每家機構占新公司8%的股權,目前已經初步簽訂了入股的協議。
今年6月,北京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信聯”主要由互金協會牽頭在做,該聯合機構將效仿第三方支付“共建、共有、共享”原則的“網聯”模式,在傳統金融之外,實現對互聯網金融和小微金融個人征信的全面覆蓋。
彼時消息透露的參建機構名單中,除了首批個人征信牌照的8家試點機構外,還有百度、網易、360、小米、滴滴、開鑫金服、宜信等行業相關機構。“多家機構已簽署投資意向書,機構籌建已進入實質階段。”但隨后便沒有下文。
對于最新消息,北京商報記者11月14日詢問多家業內機構,有的機構完全閉口不談,但也有3家機構并未否認,只表示,“目前不便回復”。其中一家機構稱,“我們接受央行征信中心監管并與其保持緊密聯系,如果此類型機構(信聯)最終成立,我們會與之保持緊密溝通”。
市場化個人征信急需補位
當前,銀行卡領域和線上支付清算已分別有銀聯和網聯兩個聯合組織,征信領域也并非空白,有央行征信中心、國家信息中心等機構負責。不過,有法365首席經濟學家李虹含介紹,央行征信等數據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信息上存在不足;從數據結構來看,央行征信中心更多是結構化數據。
“隨著信用社會的逐步深入,建設并完善商業征信體系已成為對公益基礎征信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李虹含表示。事實上,隨著消費金融、網貸等市場的快速擴張,征信業早已成為一片藍海。大數據分析公司易觀發布的一份中國征信市場年度分析報告指出,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國貸款規模為1121.1萬億元,征信平臺也已遍地開花。
市場化從事征信或信用管理的機構逐漸增多,其中頗具代表性的就是首批個人征信牌照試點的8家機構。2015年1月,央行下發通知,要求芝麻信用、騰訊征信等8家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但截至目前,中國首批個人征信業務牌照仍未發出。
掣肘牌照下發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數據孤島”現象。各個信息平臺、各個商家主要都是負責自己的信息,不進行共享流通,信息誤導現象嚴重,過多的征信機構會割裂各自的流通性。
信息不共享流通的危害也已經顯現。有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現金貸、消費金融大爆發;過度借貸、重復授信、過高息費、個人信息保護不足等問題也惡浪滔天。在各個平臺信息割裂的情況下,借款人“多頭借債”拆東墻補西墻的“共債”風險已愈發嚴重。
“信聯”使命的猜想
為何數據難以互通?一家征信公司創始人表示,“數據孤島”的形成是天然的,首先這些數據的所有權是產生數據的個人,而非各個平臺,因此平臺在使用這些數據時需要征得個人同意;其次每個公司平臺掌握這些數據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此不可能輕易將這些數據共享出去。
安全和機構成本等方面的考慮,也是催生“信聯”的原因。金融科技領域資深觀察者由曦表示,成立“信聯”最基本的邏輯是,如果征信機構隸屬集團的其他業務線也從事放貸或消費金融,那么其他信貸機構就不可能把客戶數據進行分享,這有明顯的利益沖突,所以要求是獨立第三方。
零壹財經分析師孫爽認為,從“信聯”的使命看,如果“信聯”由互金協會牽頭一說成立,“信聯”只協商制定征信業的數據報送標準,不參與征信業務,或許也是一種可選道路。
在由曦看來,成立一個機構不難,關鍵在于機構職責的理清以及一些技術問題的解決。例如對于特定對象的數據是否采納需要明確,避免多頭借貸,既可以降低風險,也可能構成對特定對象的“歧視”;在征信數據使用的場景方面,目前在央行征信中心查的數據只能用在放貸這個場景,但在美國,征信局的信用分使用場景很廣泛;在數據采集方面也需要更加專業,比較好的方式是允許征信機構建立分級的代理體制。
而在這些問題之前,由曦首先提到的,是允許報送數據和查詢數據的機構范圍需要理清。尤其是數據采集范圍一直非常敏感,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等。李虹含表示,要注意隱私保護與數據共享的邊界,公民應當具有隱私權,信息共享需要有邊界。“邊界的界限在是否會損害到公民的切身正當合法利益。”他進一步建議,應當通過立法完善信息使用邊界,并通過科技手段更好地使用和保護信用信息。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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