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是現金貸不可忽視的一環金融
一兩個月前,有股票投資人憂心忡忡地問我,明天早上醒來會不會就有現金貸監管文件下發。這一波現金貸的發展,確實已經讓一些人賺到心里不踏實。他們擔心的主要是監管會否限制利率。我注意到靠現金貸賺得盆滿缽滿的上市公司二三四五前三季度凈賺7.12億,最近它實控人套現2億,目前二三四五已不存在實控人,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跟相關人員對現金貸監管的預期有關。
近期,以現金貸為主營業務的趣店上市,投資人和創始人羅敏的言論招致輿論圍攻(詳見附錄)。事態的發展恐怕早已超過羅敏本人的預期,對現金貸的質疑蔓延到了整個行業。10月30日,《人民日報》發文《現金貸咋成了“陷阱貸”》,提出“無牌照濫放貸款、動輒500%的超高利率、暴力催收、泄露用戶隱私等行業亂象不斷爆出”。
媒體還曝出了一些與現金貸監管有關的傳言:
——成立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現金貸年化收益率不得超過36%。
第一個已經被證實。
至于第二個,目前市場上只有8月上海黃浦區金融辦整治辦現金貸監管的傳聞。傳聞黃浦區向24家互金企業宣稱現金貸利率不得超過36%,不得收取砍頭息,服務費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財新10月28日報道上海黃浦區金融辦召集轄內現金貸平臺開會,傳遞規范現金貸的信息。
隨后黃浦區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沒開過這個會,并表示“這個消息是不準確的,現在對行業發展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們會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該人士并稱36%的紅線一早存在,并非黃浦區金融辦主導落實的政策,“大多數現金貸的作業模式都是線上,業務范圍沒有明確的地域邊界。因此,落實到具體的監管肯定還是需要國家層面來進行引導。作為區域級政府,我們的工作是嚴格按照全國性的行業指導意見來推進工作。”
——考慮加強對現金貸公司監管,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公司予以關閉取締;對現金貸公司的檢查將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發放高利貸、非法吸儲、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和金融機構的違規合作;監管機構或將起草發布小額貸款的有關監管條例,包括設置小額貸款利率上限。
在市場層面,
——有媒體稱為了“保牌”,已經有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已經不再對接利率在36%以上的現金貸平臺上的資產。媒體援引接近監管層人士的話稱,“現在已經在限制銀行向現金貸提供資金,沒有具體的政策,但會有相應的通知。后面在資金供給渠道上肯定還會有政策。”
——我也看到一些消息稱,一些資金方已經停止向非持牌現金貸公司提供資金。
現金貸行業已經到了“風聲鶴唳”的狀態。
站在這個時點,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是我眼中現金貸是什么、它為什么火了、如何看待現金貸的監管以及我為什么認為個人征信是現金貸監管的重要一環。
一、定義現金貸
現金貸并無統一定義,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提出過類似概念:
2017年10月,互金協會發布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披露標準,它界定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是“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渠道,在經營許可范圍內,提供消費相關的信貸服務及信用銷售服務的行為”,其中,前者“主要分為現金模式和代付模式”,“現金模式是從業機構將貸款資金發放給消費者,由消費者在消費時自行支付給零售商的交易方式。”
這里我通過描述通常情況下它的一些特征來定義現金貸。
它的基本特征是:
——借款人:個人(通常收入較低,無央行征信報告,“月光族”,習慣使用手機,年輕)
——資金流向:現金直接流向借款人,而不是借款人意欲消費的場景方,這點有別于分期
——借款用途:一般無需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通常來說由于額度較小,會用于消費,但也有可能流向其他領域。本文將之歸屬于互聯網消費金融。)
——風控:表面上看無擔保、無抵押,其實無形中通常是以借款人即將獲得的工資為抵押。相比于還款能力,更看重還款意愿
在此基礎上,它的衍生特征是:
——額度:較小
——利率:較高(為了覆蓋風險)
——放款人:機構或者經由信托等渠道出資的、滿足一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的合格投資者,這點有別于P2P
——期限:較短
——催收:側重于線上催收(因為實地催收不經濟)
本文所說的中國現金貸基本僅指持有網絡小貸牌照的公司推出的產品/服務。
二、現金貸的爆發原因
根據央行發布的統計報告,截至2017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610家,貸款余額9704億元。這其中有多少是現金貸公司我們還不得而知,坊間對網絡小貸牌照的最新統計是截至2017年11月6日,市場上有242張網絡小貸牌照。從感受和多家上市公司動態來看,現金貸確是火了。
現金貸的上一層概念是互聯網消費金融,互聯網消費金融又是消費金融的子集。討論現金貸為什么火,可以從消費金融入手。
——消費金融的火爆源于居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和相對而言并不充分的收入增長之間的矛盾,居民對借款和超前消費的接受也是助推力量。另外,政策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為了刺激經濟增長,有動機提高相對于其他部門并不高的居民部門杠桿率,例如,2013年9月,銀監會頒布了新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來促進消費金融的發展。
——互聯網消費金融火爆的重要助推力量則是移動互聯網時代放貸技術(包括底層技術設施和上層風控模型等)的發展和放貸所需的可用的數據增多。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監管對采集、處理用戶信息并無十分嚴格的限制,尤其是《網絡安全法》出臺之前。部分大數據公司爬取、倒賣了大量客戶信息,這實際上給了互聯網金融公司做風控極大的便利。
另外,我國并不會嚴格限制互聯網金融公司在做風控時使用性別、年齡等美國禁止使用的敏感因素。
我國征信監管對使用信用信息之外的替代數據進行風控沒有太多限制,我國輿論場不久前才開始反思大數據征信是不是只是“公牛的奶”?反思是不是應該將征信界定為“共享債務人的信用信息”?相比之下,不久前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才發出首張“不行動函”,允許網貸公司Upstart測試替代數據。
——現金貸火爆的原因則與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其他主體(如P2P網貸平臺)在2016年以后面臨更大監管壓力有關。
現金貸的資金端通常來自合格投資者而非直接面向普通投資者,他們通過信托、資產管理計劃等渠道投向現金貸。由于合格投資者滿足一定條件,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現金貸的涉眾風險較小,面臨的合規壓力較小。這一點與P2P網貸不同。
它本身也沒有來自場景方和借款人聯合騙貸的風險,資金流通環節少,簡單、清晰、直接。
所以在模式上,它可能比其他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模式有優勢。
現金貸的風控是科技應用于金融的一種極致化狀態:你可能是草根,是藍領,你跟銀行的關系僅限于收取工資,沒從銀行借到過錢,你央行征信報告上沒什么內容,你甚至沒有央行征信報告。沒關系,我先借小額資金給你,你不還,由于你借的不多,我也不會上門催收,我只會采用成本比較低的電話催收,你還了,好了我會重點關注你,我們來開始這樣一段關系,以后你重復借款我可能會給你更多額度。
現金貸通過小額放款的方式觀察和培育了客戶信用。也就是說,雖然當前我國央行征信報告覆蓋度有限,也缺少有公信力的信用評分,但通過這種方式,現金貸公司自己掏錢獲得了用戶的信用信息。
相較于P2P、分期和助貸等模式,現金貸還有一個無可比擬的優勢:監管明確。前三種目前并無牌照,現金貸則早就有了網絡小貸牌照。雖然它通過網絡經營,但由各地政府頒發。雖然我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管理條例》尚未正式出臺,現金貸的監管在框架上至少是比較明確的。
各地對它注冊資本和杠桿的要求等方面并不同,這也給了現金貸公司一些空間。并且各地尚未明確限制現金貸公司收取的利率。
三、監管關注點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在市場中相較于企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此處僅列舉部分現金貸監管的關注點。
(一)牌照
有聲音呼吁要對現金貸進行持牌監管,其實已經有與之較為契合的牌照,就是網絡小貸牌照。
可能沒有必要再在網絡小貸之外再發“現金貸”牌照,根據穿透式監管原則,納入現有監管體系即可。
要重點關注的是沒有網絡小貸牌照的機構在事實上承擔著信用風險的情況。因為如果它們的杠桿不受監管,可能到后來也承受不住信用風險。
(二)利率
很多人認為現金貸是高利貸,其實不盡然。不過,確實有相當一部分現金貸是高利貸。原因是它的運行邏輯正建立在“用高利率覆蓋高風險”的基礎上。
什么是高利貸?其實監管層早有定義。2012年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表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這份文件仍然有效。
注意,這里并沒有提24%,或者36%的界限。提出這兩個界限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它提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很多機構通過其他收費名目來使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比較高。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這里實際上囊括了“其他費用”。這個規定實質上是限制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金融產品是復雜的,費率計算的方法也有很多,用戶在金融產品信息方面處于弱勢地位,作為監管者,應該要求從業者披露用戶的年化實際借款成本,包括利率和其他費用,以此來保護用戶。要求披露它,有利于消費者橫向比較金融產品。
很多現金貸從業者聲稱現金貸期限較短,對消費者來說還款壓力沒那么大,不適合披露年化綜合費率。
我認為,披露是一回事,披露后用戶還會不會選擇是另一回事。消費者有知情權。可能有些用戶以為成本很低才選擇的現金貸,他們不應該被誤導、被蒙蔽。
(三)催收
趣店CEO羅敏的回應文章里有一條頗為“扎眼”,“凡是過期不還的,我們這里就是壞賬,我們的壞賬,一律不會催促他們來還錢。電話都不會給他們打。你不還錢,就算了,當作福利送你了。就這樣。”其實很快他就在評論里補了一句“我們會通過短信提醒和電話提醒方式和逾期用戶溝通”。但大眾顯然只愿意提他在回應正文里提到的那段。
其實他說得很實在,以現金貸 | 借款金額之低,真的犯不上實地“暴力”催收。此處不討論趣店,而討論行業的一些實踐,持續打電話騷擾算不算一種暴力?語言暴力算不算暴力?這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也有一些規定,但有待具體化。
簡而言之,雖然現金貸采用通常意義上的“暴力催收”并不經濟,也不應該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催收”。
(四)個人信息保護與多頭借貸
我想強調的是現金貸監管通常來說不太被人提到的一環:征信。這里我們用央行《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征信的定義——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它還提出我國個人征信監管實行牌照制,也就是說,從事征信是需要牌照的。
然而現在現金貸行業有一個亂象是用戶信用信息在現金貸產業鏈條上被不斷倒賣,相關機構“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了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但它們有征信牌照嗎?我們知道,目前還沒有機構拿到個人征信牌照。
《征信業管理條例》出臺于2013年,2015年1月,央行點名要求8家機構在六個月內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的準備工作,2017年4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萬存知表示這8家機構無一合格。不久,市場傳出互金協會牽頭組建“信聯”的消息。此后,信聯并無更多消息。
到今天,我們的個人征信還沒有一張牌照發出。
這種不發牌的局面讓征信從業機構在面對《網絡安全法》和兩高對“侵犯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時比較忐忑,也不利于P2P網貸和網絡小貸的發展。迄今只有少量小貸機構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廣大的P2P網貸和網絡小貸公司還沒有資格。
這不利于識別現金貸行業的多頭借貸。據百融金服數據,約56.5%的客戶申請現金貸次數大于2次,其中申請2-5次的客戶占比最高,達到36.7%;申請多次借款的客戶中,在多家機構申請借款的人數占比達49.4%,在1家機構申請多次借款的客戶僅占7.2%。
現金貸用戶不斷借新還舊,可能深陷債務陷阱。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認為不斷的借新還舊讓單一的難以償還的債務變成了一個長期的債務陷阱,借用CFPB局長RichardCordray的話,他說,這有點像搭上出租車穿越小鎮,結果發現自己置身穿越國境的耗資巨大的旅途,還沒有能退出的斜坡。
羅敏在回應文章中提到了一點:“幾家主要的平臺是有數據共享的。一旦發現有借新債還舊債的,就拒絕。真心想做事的公司,不會自己搞亂市場。我們是不會追討逼債的,有人還不了錢,我們就當損失,所以就必須盡最大能力去杜絕多頭借債的,不可能去縱容。那些這樣說我們的媒體,不了解我們。社會上的怪事,不要都扣在出頭羊頭上。”
這個數據共享,就是征信的一個重要功能。不過作為外人,我們并不清楚,羅敏所說的“幾家主要的平臺”包含了多少家?是不是夠它們用?是不是夠整個行業用?不夠的話,政府是不是應該推動建立一個能覆蓋到它們的、比較完善的征信體系?或者能不能給符合條件的機構發放征信牌照,來服務這些新興的、但已經爆發出相當大能量的機構和它們背后千千萬的借款人以及出借人?
現金貸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得益”于我國征信體系的不完善,它們服務的很大一部分人正是“信用不可見”人群。這部分人的信用狀況沒有在傳統金融機構留下痕跡,也因而無法被官方征信系統看到,傳統金融機構無法服務他們。而現有的市場征信機構還沒法“名正言順”地服務他們,只能游走在法律法規的邊緣。現在就是這樣一種比較尷尬的局面,現金貸可能受困于多頭借貸,“成也因征信體系不健全,敗也因征信體系不健全”。
如前所述,現金貸是自己在收集信用數據,它們通過小額放貸來觀測借款人是否會按時還錢,它們是在用真金白 | 銀來做著一些基礎的事情。如果我們的征信體系能夠更加完善,行業風控成本有潛力降低。
當我們談現金貸這一面向個人的金融服務時,我希望我們不要忘了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征信。我期待個人征信能及時發放牌照,及時遏制現金貸多頭借貸讓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讓放貸人陷入多頭借貸中被動地位的風險,也降低行業風控成本,來打造一個更完善的普惠金融體系,讓信用的光芒照耀到每一個值得它的身上。
【來源:零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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