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眼查App顯示,近日,趙某與順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文書公開。
文書顯示,案外人在順豐公司網點向趙某到付款郵寄瓷器,保價金額1500元。郵寄的瓷器到趙某處后發現瓷器損壞,趙某撥打順豐客服電話要求賠償,雙方協商未果。一審趙某請求判令順豐公司將損壞瓷器進行修復并賠償損失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順豐快遞造成郵寄物品的損壞應當予以賠償。趙某支付了保價費用和郵費,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和保價條款,故應按此約定進行賠償。趙某主張郵寄物品是北宋汝窯天青茶盞,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缺少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此不予確認。一審法院裁定,順豐公司賠償趙某郵寄物品損失1500元。
趙某認為一審法院未就是否申請司法鑒定,以確定案涉瓷器價格給出答復,因此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順豐天津公司辯稱,其依據相應的程序及內容向有關權威部門進行了詢價,可以證實該產品系仿制品,價值僅1000元。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并未能提交充足證據證明案涉物品的原始價值,檢測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無印章,該機構對案涉物品作出的鑒定意見依據不足無法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趙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