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之創新與監管新金融
截至目前,縱覽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研究,關于監管在前還是創新在前的問題及二者關系的認定,學界大致有三類觀點。
1、監管在前或創新在前
第一,一部分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創新必須要先于金融監管,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的范圍內保證其創新發展,從而為金融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供更多的經濟動力。
例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慶認為,互聯網金融作為逆生性很強的新生事物,監管者不可葉公好龍重蹈覆轍,究竟如何監管、是否監管還要待其繼續發展并持續觀察一段時間。
第二,有一類觀點則將金融監管置于更為優越、提前的位置,認為創新必須在監管框架下進行“微創新”。
只有在金融監管充分涵蓋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方面面,才能有效化解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階段性問題,才能在根本上避免互聯網金融的虛假繁榮。
第三,還有一類觀點認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基于互聯網金融模式眾多紛繁及“涉眾性”的特點,對于金融監管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關系應該根據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不同特點和歷史階段來有針對性的進行確認。
例如,有學者認為,不同金融業態下的“互聯網+”模式創新層出不窮,但立足點和核心終究都是金融,互聯網金融監管既需要維護金融健康發展的外部條件,又要兼顧互聯網企業創新的積極性,這就要求監管紅線應具有較強的靈敏性和彈性。
2、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
要理清各類學說觀點究竟何者更能指導實踐,更為適合當下我國社會中金融監管與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關系的現實情況,我們不妨從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一般關系中分析二者關系的本質。
表面上看,要對新興金融發展進行金融監管似乎并沒有那么難。但是通過金融創新發展我們要看到的是金融活動、金融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關系的不斷變化,新發展背后隱藏新風險增多等新情況。
因此要保障金融監管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就必須以監管不斷適應發展所帶來變化。所以金融監管在面對金融創新時,要進行適度適法的監管,往往牽涉過多而顯得十分復雜。
要確保國家經濟的長期發展,對金融創新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僅僅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極力強化金融監管,并以此壓抑金融創新的活躍性,對于金融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不言而喻。從積極方面把握金融創新,能夠有效提升社會經濟活躍度、推動金融體系對于具體金融活動的保護與完善、實現資金配置最優化。
缺乏金融創新,尤其是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社會必定是一個金融技術進步緩慢的社會,而以管制性金融監管措施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管的后果必然是技術進步與經濟增長的減緩甚至退化,顯然這對于我國整體發展的阻礙。
金融活動中危機風險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政府也理所當然會以防范風險保障金融秩序穩定為名,發布一系列壓制金融創新的監管措施,但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對金融創新進行限制而阻礙社會技術進步所必須承擔的代價。
金融監管作為政府調控金融秩序、金融活動的有效工作,其作用并不僅僅局限在管理金融風險的發生與避免經濟危機的爆發,減少市場調控失靈的負面影響、推動市場經濟參與者的活力、引導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也是其職責的一部分。
因此,在制定金融監管措施制度時,政策制定者必須積極考慮金融創新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同時在其制定的相應政策中體現出對金融創新的保護。
3、小結
所以,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的制定必須要隨著產品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而做出相應的改變,要積極體現對于創新與發展的正面影響的促進與推動以及對于風險的適度規制和防范。
當金融社會不斷發展與進步時,盲目以管制措施與效力的增強來對其進行限制的,就和固守原有金融監管體系,拒絕改變一樣不科學。
【來源: 大成肖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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