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還是虛擬代幣?ICO之后該如何定義?金融
一、“虛擬貨幣”已成過街老鼠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要求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另外公告還提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告提出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與現實中使用的法定貨幣在屬性和法律定位上做出了較為明確的區分,而如果說央行公告僅僅是對“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作出明確區隔,而對“虛擬貨幣”還沒有作出定性的話,在之后的9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則明確指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另外還提到,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可謂是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正式定性為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隨著監管層和行業協會的相關提示出臺,業內專家也開始對“虛擬貨幣”口誅筆伐。亞太未來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杜艷認為,各類比特幣交易場所的設立既未經批準,也未有監管,為做大交易規模,不惜提供融資融幣等杠桿交易,加劇了價格的震蕩和泡沫化,公眾在未受任何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參與此類交易,潛藏巨大的金融風險。還有眾多專家認為,這些活動借用”虛擬貨幣”創新概念,實現對各類非法金融活動的包裝,利用比特幣及各類”虛擬貨幣”難以追蹤的特性,讓監管層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識別、界定和打擊變得更為困難。
隨著比特幣中國、火幣網及OKcoin先后發布關停公告,關于“虛擬貨幣”定位的爭議上升到頂點。
二、“虛擬貨幣”如何定義
關于”虛擬貨幣”如何界定,多個國家或組織都有論述。
早在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隨后在2014年,歐洲銀行管理局也給出了“虛擬貨幣”的定義,即”虛擬貨幣”是價值的一種數字表達,它不是由中央銀行或某個公共權威機構發行,也不一定與某一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可以進行電子化轉移、儲藏和交易。
另外,國際清算銀行下屬組織CPMI(支付與市場研究委員會)也對“虛擬貨幣”做出了解釋,他們認為比特幣隸屬于數字貨幣的一種,而數字貨幣是一種資產,這一點如同其他許多貨幣一樣,可以被用來作為支付手段,但同時并不與一種主權貨幣必然相聯系,沒有任何實體、任何官方權威的背書。
綜上所述,其實多個權威機構在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都有定性,該“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主權貨幣沒有聯系。
歐洲銀行管理局和CPMI除了對“虛擬貨幣”定性以外,也分別談到“虛擬貨幣”還是有其價值和作用。例如歐洲銀行管理局認為,“虛擬貨幣”是價值的數字化表現形式。它具有一定的價值,再有,“虛擬貨幣”可以具備“交換中介”的職能,被自然人或法人用作支付手段從他人處獲得物品或服務;也可以用來進行電子化儲存、轉移和交易。不同的“虛擬貨幣”被接受和使用的范圍不同,可以在很大范圍內被廣泛接受,也可以只局限于某個社群內。
CPMI則認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雖然本身并無價值,也無法和法定貨幣等量齊觀,但是它因為被眾多人認可并傳播,從某種程度上已經被認同它的人賦予了價值和功能。
此外在《區塊鏈新經濟藍圖及導讀》一書中對貨幣以及“虛擬貨幣”的定義又有了重新的梳理,該書談到狹義貨幣和廣義貨幣兩個概念。狹義貨幣是指以金錢或者財貨為基礎,而廣義貨幣是指 “被許多人使用或接受的性質或狀態”,而“數字貨幣的基礎是一種用戶之間的價值共識”屬于廣義貨幣的認知。
該書進一步談到,比特幣是當持有者認可比特幣的價值并通過共識將此價值廣泛傳播之時、當市場認可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價格并與其他貨幣發生交易互動之時,比特幣這樣的數字貨幣作為人們的價值載體,通過市場確立了價格。
這也進一步說明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本身并無固定內在價值,其價值是取決于市場上持有人和投資者的價值共識來判斷,當認可這種“虛擬貨幣”擁有價值的人越多,它的價值就越大。換句話說“虛擬貨幣”本身沒有價值,它是被人們所賦予的。
三、“虛擬貨幣”與區域幣的比較與借鑒
在百度百科中,對代幣的解釋是運用代幣并編制一套相應的激勵系統來符合要求的目標行為表現進行肯定和獎勵,引申到比特幣,其核心就是讓每個節點參與競爭和記賬,通過代幣機制來鼓勵那些遵守規則參與記賬的節點,其本質就是公有鏈機制的獎勵制度,也是比特幣賬簿擁有記賬權力的證明。
現如今互聯網上出現的眾多論壇上出現的論壇幣各類電子折扣券、打車紅包功能特性和比特幣的功能特性相似。無論是論壇幣還是電子券其本質都是一種獎勵機制,它們被用作該網站的贊助、捐獻和打賞,并同時用于激勵用戶,增加用戶對社區或企業的參與和認可。而比特幣和上述幣種一樣是激勵用戶遵守規則,并增加用戶對比特幣社區的參與和認可。
比特幣與上述區域幣最大的不同是缺乏約束機制,目前市場上的各類電子折扣券、打車紅包以及論壇幣等這些電子代幣都有其特定的約束機制,比如只能在指定區域使用或者是只能在某些功能上使用。再比如使用領域定向、時間上有截至日期過期作廢等要求。只有這樣即使發生問題也只會被限制在某個領域,而不會上升到社會層面上。
綜上所述,代幣的功能和特性應該有所限制和要求,比如對發行時間、地點、發行目的及發行面向群體給出明確要求,這樣才不會出現像目前因為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所引發的系列問題。
之所以比特幣目前已經和上述這些區域幣區分開來,是對于“幣”的認知過于局限所造成的。對于“幣”的認知上,應該不僅僅局限于金融或者貨幣屬性,它還可以成為不同社區或者活動的許可或追蹤機制。實際上,數字貨幣的一個最大優勢體現在它們的潛在用途上—作為工具來管理各個社群組織。
太一云CEO鄧迪在零壹財經關于區塊鏈閉門會上談到,代幣可以控制企業間合作的權限問題,例如敏感數據誰能調用、如何調用以及數據安全如何保障,這些方面都可以通過代幣機制來控制數據使用范圍以及權力范圍。
就如鄧迪所說,代幣是一個中性的概念,直接把代幣和ICO融合在一起,這對區塊鏈技術的推廣會造成相當不利的影響。代幣在未來的區塊鏈應用領域可以發揮更大大的作用,因為它既是交換中介,也具備管理工具的職能。
【來源:零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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