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推動虛擬貨幣的全球監管協同金融
上周中國重拳推出關于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的監管舉措,作為全球范圍內第一個全面叫停ICO,并終止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行為的案例,這無疑將影響全球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走向。
細讀9月4日央行等六部門發布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文字,不難看出,其中已經預示了9月8日媒體報道將關閉交易所的監管先兆:根據《公告》,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同時,《公告》指出,自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政策落地之后,中國監管當局需在以下兩個方向積極而妥善地給出后續處理和解決方案:其一,如何善后,代幣如何清退、如何妥善處理交易平臺和投資者,等等;其二,在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跨國界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全球經濟金融治理平臺來推進全球監管協調。本文將討論第二個問題。
虛擬貨幣究竟是什么?
我們曾在6月12日發表了一篇題為《為什么我們需要監管數字貨幣》的文章,當時引發了不少討論。如果說當時對于數字貨幣(虛擬貨幣是數字貨幣的一種)的定義還處于學術討論階段的話,當下,由于ICO監管政策已然落地,定義虛擬貨幣的本質,并基于此明確監管方向已經迫在眉睫。同時,由于目前國際上不同國家在虛擬貨幣監管方面各自為政,積極推動在全球平臺上建立一套監管原則(或最佳實踐),以避免各國間的監管套利,也是中國在全球金融治理領域應該做出的貢獻。
如何定義虛擬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一篇討論論文提出,虛擬貨幣是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ies)中的一種,目前出現的虛擬貨幣以數字化表現的價值依賴于使用者對其代表的價值形成共識,由私人機構發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記賬單位,例如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和某些資產支持貨幣,也包括此前我們熟悉的電子優惠券、航空里程,等等。而數字貨幣的概念更寬泛,還包括電子貨幣(e-money),即以法幣表示的電子化支付機制,等等。
從虛擬貨幣的特征來看,兼具貨幣、商品、資產以及支付系統的某些性質。在6月12日的文章中,我們認為,基于貨幣的四種功能:交易媒介、記賬單位、存儲價值和延期支付標準,目前的虛擬貨幣不是貨幣。首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目前部分發揮了交易媒介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其在非法交易中被廣泛使用),但在記賬單位方面表現得并不好,在其交易場景中更多是用來支付而非定價(在非法交易中也是如此);在存儲價值方面,暴漲暴跌已經成為常態;最后從延期支付的標準看,從目前來看還沒有主要的債務合約以虛擬貨幣作為償還方式,或者以虛擬貨幣為基準的債務被發行。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正如《公告》所明確的那樣,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上周出臺的重拳監管正是基于這樣的判斷。
不過,從目前各國的情況看,對于虛擬貨幣的界定和看法卻是各不相同,例如英國將虛擬貨幣定義為私人貨幣,日本和美國某些州將其定義為合法貨幣,而美國的另一些州將其定義為數字資產或大宗商品,又如瑞士的定義是非證券資產、新加坡的定義是資產,等等。
巨大的風險和潛在威脅
盡管各方對虛擬貨幣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識,但在中國發生的ICO亂象已經淋漓盡致地揭示了其巨大的市場和社會風險。
首先,泡沫和社會風險。經濟學家席勒(Robert Shiller)在最近的采訪中用行為金融學分析了比特幣的暴漲,認為這是數字時代版的典型金融泡沫。
其次,滋生大規模網絡化犯罪的風險。我們在6月12日的文章中用大量篇幅介紹了基于暗網的失控的黑暗世界,包括犯罪、毒品和恐怖交易等等,而比特幣是其支付手段。僅以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2013年6月關閉的絲綢之路為例,其總成交超過12億美元(以當時價格的比特幣計算),有超過15萬的匿名用戶以及4000個左右的供應商。 如今4年過去了,在黑暗的世界中,不知還有多少尚未被發現的“絲綢之路”。
第三,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IMF認為,虛擬貨幣體系中服務提供商和用戶均為匿名,模糊的交易鏈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蓋其資金來源和投向,這為洗錢、恐怖融資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非法資金通過虛擬貨幣體系實現跨國流動,給反洗錢(AML)、反恐怖主義融資(CFT)帶來了挑戰。
從宏觀政策角度看,也存在諸多潛在諸多風險和威脅。由于虛擬貨幣沒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及央行背書,其價格極易受市場預期影響,波動率極高,市場流動性難以得到保證;而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體系以分布式賬本技術為基礎,存在交易匿名、資金可跨國自由流動、貨幣供給量相對固定以及交易不可逆等特征,將給市場參與者及整個金融體系帶來風險。IMF的論文指出了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消費者(投資者)面臨的風險。虛擬貨幣體系缺乏透明度且監管缺位,給投資者帶來多種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結算風險、價格風險、系統風險、中介風險、詐騙風險、法律風險。
第二,金融穩定風險。隨著虛擬貨幣使用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單個虛擬貨幣體系風險演變為系統性風險的概率也將提升。同時,各種虛擬貨幣體系不具備穩定貨幣機制的特征,其近乎剛性的供給規則可能造成結構性通貨緊縮。加之缺乏最后貸款人為貨幣穩定提供保障,一旦出現風險事件,虛擬貨幣兌換商很容易遭到擠兌,對金融穩定造成沖擊。
第三, 從財政的角度來看,稅務逃避也是宏觀領域面臨的一大風險。
最后,從跨境資本流動管理和貨幣政策有效性角度來看,若使用虛擬貨幣的范圍和規模在一國和全球達到一定程度,其所帶來的沖擊和風險將不言而喻。
針對以上這些虛擬貨幣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在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方面做出嘗試和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幾類:警示風險,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全球如何監管協同?
和虛擬貨幣所帶來的風險相比較,各國目前已經采取的監管措施(見表1)還遠遠不夠。而實現監管確實也面臨多重挑戰:如何定義虛擬貨幣就是個難題,因此很難確定其適用于何種法律;虛擬貨幣交易匿名,監管者難以收集統計數據監控其運行;對于跨境虛擬貨幣交易,各國也缺乏有效手段監管;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還與現行中心化的監管框架存在沖突,誰來監管也是個問題。
盡管如此,如前所述,對于虛擬貨幣監管的全球協同已經迫在眉睫,中國應積極作為,推動全球的監管變革。由于國情和市場影響不同,中國所出臺的嚴厲監管措施未必適用于其他國家,但全球協同推出必要的監管措施或者“最佳實踐”,仍是當務之急。中國應大力推動國際平臺在以下幾個監管方向上達成共識:
首先,由于虛擬貨幣已經跨越國界,為了避免監管套利,G20和國際標準制定者(IMF、BIS、FSB)應加快制定原則指引或者最佳實踐。
其次,由于洗錢和恐怖主義基于虛擬貨幣而導致的巨大風險,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FT)應成為各國虛擬貨幣監管的“標配”。
第三,推出明確的稅收制度,也是避免監管套利的必要一環,同樣應成為各國“標配”。
第四,虛擬貨幣已在暗網被廣泛用于交易媒介,由于寄生于暗網的網絡犯罪行為日益規模化、可追蹤和增強透明度是唯一應對之策。歐盟擬議中的非匿名交易應盡快成為各國的監管方向。
第五,通過虛擬貨幣實現跨境支付正在成為避開外匯管制(管理)的有效手段,資本項目沒有完全開放的國家和經濟體更應禁止匿名交易,并對虛擬貨幣的使用加大統計和監控力度。
第六,對于虛擬貨幣交易所,G20應鼓勵各國建立統一的許可證制度,并在監管方面實現全球協同,在特別情形下可以禁止交易或關閉交易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虛擬貨幣監管是大勢所趨。然而,監管并不意味著對區塊鏈技術的否定,基于分布式記賬(distributed ledger)的區塊鏈有其技術優勢,在票據和股票交易、產權交易等領域,預計未來會越來越多出現分布式賬戶的應用。同時,也應看到,區塊鏈技術仍處于實驗和探索階段,并非早先人們傳播得那么萬能,在大宗交易、凈額結算和風險計量等方面,區塊鏈技術并無優勢可言,容量可擴展性和事后不可追索等問題制約了其進一步推廣和應用。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有利于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健康生長,而非相反。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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