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證券時報網
近來新潮能源控制權大戰愈演愈烈,雙頭董事會已然形成。筆者認為,對雙頭董事會應有治本之策。
新潮能源股權格局比較分散,第一大股東持股僅為6.39%,公司無實控人。目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劉珂控制的北京中金君合為新潮能源第三大股東,持有5.51%股份。
金志昌盛等股東與現任董監高的矛盾由來已久,7月8日金志昌盛等該9名股東自行召集202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席會議股東合計持有新潮能源超過18.3億股、占總股本27%。上交所為此次股東大會提供了互聯網投票平臺,中證登提供了股東名冊。會議罷免包括公司董事長劉珂在內的6名董事和2名監事,并選舉出6名新董事和2名新監事。
但新潮能源對該次股東大會未進行披露,7月9日上交所向新潮能源下發監管工作函,要求新潮能源核實后,依法依規對外公告,但至今未見公告。7月21日,新選任“董事、監事”到新潮能源辦公區“接管”上市公司,遭到現任董監高的拒絕。
新潮能源目前陷入治理僵局,怎一個亂字了得。去年12月證監會啟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目前第一階段工作——上市公司自查任務已經結束,在如此大環境下竟然還產生新的雙頭董事會案例,凸顯一些上市公司治理問題積重難返。
其一,一些市場主體的自利意識過度膨脹。試想,如果實際控制方能利用控制權全心全意為上市公司謀取利益,誰控制上市公司又能有多大區別?有些市場主體之所以覬覦控制權、或抱著控制權不放,關鍵通過“巧妙”利用控制權,就可能攫取控制權溢價,包括通過關聯交易套取公司資產和利潤、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利用上市公司名義進行違規擔保等。而要爭取上市公司控制權,主要就是控制董事會和監事會,由此有些主體可能肆意放大己方權利、無端剝奪競爭對手權利,尤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方更有條件和能力這么操作。
其二,個別主體漠視股東的正當權利。《公司法》賦予連續90日持股10%以上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但個別上市公司董事會、實控人無視適格股東的這個正當權利,尋找各種理由拒絕承認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及其表決結果,比如以股東股票質押為由、認為股東無權行使表決權,但這顯然不符合股票質押等相關法律法規。
其三,法律法規存在空白。從目前信披制度來看,交易所網站上的公告只能由上市公司發布,不能由股東自行發布,適格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必然涉及相關信息披露,只能聯系上市公司發布,但上市公司不配合披露該怎么辦?目前這方面缺乏詳細指引。
再從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法律效力來看,是否需要確認法律效力、由誰來確認、確認的標準又是什么,這些也是空白。如果對其法律效力有個公認,就不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現象,大家遵照執行就是。
針對上述問題,要防止雙頭董事會現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其一是全力遏制控制權溢價。控制權溢價是控制人實際享受到的利益、超出其所持股份應得利益,控制權溢價的產生,往往通過非法手段。監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務必依法依規以雷霆萬鈞手段,強化對攫取控制權利益的行為的打擊。
其二是有關各方應堅決捍衛股東正當權利。在監管、司法程序以及結果等方面、應體現這種支持導向。
其三是彌補法律法規空白。要明確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法律效力的確認程序、標準。對有法律效力的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如果上市公司不配合披露,交易所應為其提供單獨的信披通道。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