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1+3”制度框架升級 捍衛出借人權益金融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將已編制的《互聯網金融個體網絡借貸借貸合同要素》團體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向相關從業機構和部門征求意見。
據悉,《標準》不僅規定了個體網絡借貸業務中借貸合同的27項必要因素,而且還包括了平臺權利義務、擔保、保險等,其合同涉及借貸關系的相關條款也應按照該《標準》使用。
****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對中國財富網表示,《標準》與之前的網貸合同相比,重點差異在于更多地考慮到出借人的角度,制定了更多與出借人利益相關的條款,同時明確了各類事件節點、合同簽署各方責任與義務等信息,有利于減少各方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網貸合同口徑不一引發多種風險
在網貸行業中,個體網絡借貸合同是保障出借人、借款人等交易主體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但由于之前從業機構追求快速發展,在制定合同時更傾向于借款人及平臺自身,且存在借款人相關信息披露不完全、不透明等現象。
作為此次《標準》研討和起草的機構之一,團貸網新聞中心總監李先全指出,此前網貸合同并沒有統一規范和模板,各平臺基本都是按照自身理解,參照民間借貸相關條款條約制定,其各項要素口徑不一。
網貸合同中各要素內容標準的不規范,不僅給出借人在查閱條款時帶來了諸多困擾,而且出借人的相關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新聯在線COO陳智誠認為,在過去的網貸合同中,普遍存在著平臺自身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的現象,這不僅觸及了《824網貸監管辦法》中的十三條紅線,而且也違背了投資者適當性原則,讓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都能參與網絡借貸行為,使金融風險跨地域跨領域蔓延。
“除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外,網貸合同中還存在著很多其他違規現象。”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新宇對中國財富網表示,一些“超級放貸人”、“超級理財人”的模式,便是由于網貸平臺未如實披露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違規向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員工及其近親屬等發放貸款。此外,還有某些網貸平臺在合同中約定通過債權轉讓方式退出定期產品,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期限錯配),違反了網貸平臺禁止性規定。
中國財富網在查閱網貸合同相關資料時發現,由于此前某些合同中并未明確借款用途,出現了借款流入房地產市場、校園的現象。劉新宇表示,《824網貸監管辦法》、上海市145條整改指引等監管文件已明確規定禁止涉及房地產配資、客群覆蓋在校大學生,以及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借款用途。
在個體網絡借貸合同標準尚未正式發布的線下,出借人仍應留心合同中的各種要素。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研究員李虹含建議,由于出借人對收益和資金風險較為關心,因而應對合同中的借款人信息、信用狀況、資金用途、還款方式、還款日期、逾期措施等元素更為關注。
網貸合同中的必備要素
在此次協會發布的《標準》中,共規定了合同編號、借款用途、逾期還款等27項合同必備要素。具體來看,第一,擬定合同名稱須是中文名稱,且合同編號必須是唯一的、可對應具體所約定項目的編號。保證了出借人與借款人的每一筆借款都有指向唯一、可確定的借貸合同。
第二,作為網貸合同權利義務的重要主題,借款人和出借人應在合同中披露以下信息:名稱或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機構客戶的信息應該包括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統一社會信息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可證明客戶依法設立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文件的名稱、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
第三,網貸合同中還應明確出借人通過網貸平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項金額(不包含任何其他相關費用)、出借人應當收取的利息金額與借款本金的比率。《標準》明確指出,借款利率統一采用年化利率方式進行定義,并明確列出了借款利率計算公式。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凱表示,借款本金、借款利率的約定是借貸合同的關鍵核心條款,必須在借貸合同中明確,而對借款利率的細化要求,是為了防范網絡借貸“高利貸”風險,也是嚴格遵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關于借款利率的規定和保障借款人利益的表現。
第四,網貸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借款資金的用途、使用計劃、用途限制等。《824網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款規定,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即業界稱之為“高風險借款用途”,也可以理解為網貸借款用途的“負面清單”,出借人應重點關注。
第五,網貸合同中關于時間節點的約定也是必要要素,包括借款放款日、起息日、到期日、還款日、合同生效日等,是明確合同締約方各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根據。
第六,網貸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應當明確還款方式、還款日、還款期數、每期還款金額等。但網貸合同中也應當對借款人如果出現逾期還款情況進行明確,如逾期的定義、逾期還款的流程、逾期后借款人應承擔的責任等。此外,借款人還存在提前還款的情況,應明確借款人在到期日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的條件、金額以及其他需支付的款項。
第七,網貸合同中的其他必備要素還包括借款人與出借人的承諾與保證、通知與送達、保密條款、違約情形與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
張葉霞表示,個體網絡借貸風險的主要承擔者是出借人,因而此次制定的《標準》更多站在出借人立場考慮問題。就借款人而言,將更加強化對借款資金用途及用途限制等信息披露,同時強調借款人責任,明確逾期還款的界定方式及與之對應的還款方式和借款人需承擔的相應責任(如逾期黑名單、逾期罰金等)。
隨著未來網貸合同標準的出臺,網貸行業的“1+3”制度框架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捷越聯合創始人馬天帥表示,《標準》的出臺不僅有利于規范相關法律文本,還對涉及風險的相關要素將進行重點披露和監管,有利于投資人更好地了解網貸平臺經營規范水平,以敦促平臺自查經營操作是否合規,促進整個行業的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標準》仍有細化空間
《標準》制定的必備要素基本涵蓋了借款合同中應有的要素,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劉新宇指出,在目前《標準》的基礎上,網貸合同要素仍有進一步細化空間,而這些更為詳細的條款在普適度上,可能并不適用于全部平臺的產品邏輯。
具體細化要素有以下四點,首先,網貸合同的簽約主體,可能不僅僅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還有可能包括網貸平臺本身、借款人推薦方、擔保方等等,針對這類主體的條款設置,也需重點考慮。
其次,關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陳述保證條款,還可以更進一步細化。如借款人需承諾已提供其在所有P2P平臺的未償還借款信息、其具備還款能力等,而出借人則需承諾已經完成P2P平臺的評估問卷,系合格投資者(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并熟悉互聯網)等。
第三,關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授權條款必須明晰,明確授權范圍、授權內容及權限邊界。
第四,網貸規范本身對網貸機構提出了許多的制度建設和執行要求,應考慮在網貸合同中增加用戶對平臺制度的“確認知悉、接受”條款。
【來源:中國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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